法律關系客體包括 : 物、人身利益、精神產品、行為結果。
1、物。
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
2、行為。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是專指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主要是提供勞務、提供服務壹類行為(如運送貨物、完成工作等)。保管、運輸、加工承攬、演出等合同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3、精神產品。
又稱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如發明創造、文學作品等。智力成果是壹種無形財產,是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譽、榮譽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還可以是某種民事權利,如權利質押關系的客體是權利;或者民事義務,如債務移轉合同的客體即使被移轉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