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1980年3月31日<<山東省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

1980年3月31日<<山東省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

您好。

1、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1980年3月31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是壹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它關系到民族的興旺發達,關系到子孫後代的健康,關系到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覺地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為了推動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五十三

條關於“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的要求,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對計劃生育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制訂規劃和措施,並保證付諸實施。要大力宣傳計劃生育的重大意義,使廣大幹部群眾自覺地實行計劃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調幹進修生)和學徒工在學習期間不得結婚,經教育無效者,學生令其退學,學徒工延期轉正。女性二十五周歲以上按計劃生育者增加產假四周,職工工資照發,社員工分照記。要求每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對已有壹個子

女的夫婦,除孩子嚴重病殘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婦,不論男方或女方已有壹個孩子的,壹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後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條件的夫婦自願只生壹個孩子,已采取節育措施,保證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請,經單位核實批準,報縣(區)備案並發給《獨生子女優待證》。其子女可優先入托兒所、幼兒園;優先醫療、住院;從小學到高中免收學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工、招生。獨生子女的父母是

幹部、職工者,每月發給兒童保健費五元;是農村社員者,每月由生產隊發給兒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費和保健工分均從發證之月起發至子女十四周歲止。雙職工的兒童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平均分擔;壹方在農村,另壹方在集體、全民單位或軍隊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擔。兒童

保健費的來源,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單位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企業單位從企業基金中開支,計劃內的臨時工、合同工,也按上述辦法由招用單位發給。城鎮無業居民由計劃生育費中開支。

對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單位收回《獨生子女優待證》,扣回已發的全部兒童保健費或兒童保健工分(第壹個孩子嚴重病殘者只收回《獨生子女優待證》)。

四、農村口糧分配嚴格實行基本口糧按年齡分等定量,不能按人口平均分糧。對只生壹個孩子者,其小孩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糧。

五、對不執行計劃生育,經教育無效者,要實行經濟制裁。凡計劃外強生第二胎,以及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其孕期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均自理,不發產假工資;其父母為職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補助、統籌醫療。七周歲內兒童的口糧,屬非農業人口的,按議價糧供應;屬農業

人口的,按國家糧食超購加價計算,其他農副產品分配也按此精神辦理;因計劃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難的,不予補助或救濟,生育後壹年內夫婦雙方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生產者),調資、晉級緩調壹次。對超生子女的父母要征收超生費。職工從夫婦雙方工資中、農村社員從夫婦勞動工分中

每月各征收百分之十(無勞動工分者每月按五十工分值征收現金)。其中對計劃外生第二胎的,從懷孕之月起征收,到孩子出生三年為止;對生第三胎的(第二胎是雙胞胎、多胞胎者按二胎辦法處理),從懷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歲為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壹胎再增收百分之五

的超生費,從懷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歲為止。超生費的征收,職工由所在單位從每月工資中扣除,農村社員在分配時從其勞動工分中扣除。所扣工資、工分分別納入本單位福利費和公益金中支配使用。

嚴禁非婚生育。違犯者要嚴肅批評教育,並按計劃外生第二胎辦法給予經濟制裁。

六、住房分配,要有利於計劃生育。對晚婚和只生壹個孩子的職工夫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只生壹個孩子和兩個孩子的家庭,可分配同等面積的住房。只生壹個孩子的農村社員,在需要新建住房時,生產隊應優先給予解決宅基地。今後超生家庭的城市人口不再增加其住房面積,

農村不再增劃宅基地和自留地。

七、各級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作為評比先進集體條件之壹,對計劃生育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適當的物質獎勵,對超計劃生育特別是出現三胎生育的單位,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對違犯或躲避計劃生育的(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給予嚴肅的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處

分。

不準從外省外地抱養孩子。對散布謠言、打擊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以及非法取環等破壞計劃生育的人,要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懲處。

八、要照顧好農村“五保戶”和城鎮無子女的退休職工,國家和集體要采取措施保證他們的生活略高於當地社員和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終身無子女的男女職工在退休時,退休金按原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終身只生壹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原工資百分之百發退休

金的不再增加)。要提倡興辦敬老院。有條件的生產大隊可實行農業勞保制度。對終身無子女的社員,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五保戶”照顧外,每人再從生產隊公益金中酌情給予生活補助。

實行男女平等,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繼承財產的權利。只有女孩的職工,其女兒或女婿壹人(限制在三十周歲以內)可享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職工頂替權利,雙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親屬勞保福利待遇。在農村,提倡男到有女無兒的社員家結婚落戶,並要保證他們在政治上、經濟

上享受與本地社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不得刁難和歧視。

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的假期按全國統壹規定執行。在休假期間,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幹部、職工工資照發,農村社員工分照記,不影響評全勤獎。計劃內的臨時工、合同工手術後的假期工資由招用單位發給。

十、施行結紮或人工流產手術者,憑手術證明,商業部門供應營養品,農村社員由生產隊或公社糧管所適當調劑細糧。生活有困難的幹部、職工,施行手術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從福利費中酌情給予營養補貼;農村社員可從公益金中給予必要的營養照顧。施行手術住院期間,有特殊情況

確需照顧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派人或允許親屬請假照顧(壹般不超過壹周),按公假處理。要因人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有效節育措施。對只有壹個孩子的夫婦,自願絕育後,因孩子死亡而要求再育的,免費施行吻合手術。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

癥,其治療費用與節育手術費同樣報銷。在治療過程中,職工工資照發,社員工分照記,職工病休在壹年內按公假處理,超過壹年者按勞保規定處理。生活困難的農村社員,采取以集體照顧為主,國家社會救濟為輔的辦法加以解決。因節育手術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按公傷事

故處理。對萬例手術無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

要認真做好婦幼保健工作,辦好托兒所、幼兒園,保護婦女兒童的健康,努力做到生壹個,健康成長壹個,以促進計劃生育的開展。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過去制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精神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在本規定公布之前實行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今後壹律改按本規定執行;對已經受到經濟制裁的夫婦,可繼續按過去省和各地市有關規定執行。

2、1982年省計生局作出照顧生育二胎的城市“3條”、農村

“7條”的規定,城市3條即:經縣以上醫院診斷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者;結婚8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癥,抱養壹個孩子後自己又懷孕者;再婚夫婦壹方只生育過壹個孩子,另壹方未生育過的。農村7條即除執行城市3條外,再增加4條:烈士獨子只生壹個孩子者;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只生壹個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壹人);獨子與獨女結婚只生育壹個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壹個有生育條件又生育壹個孩子,其他兄弟已喪失生育條件者。生育間隔為4年以上;

3、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

確認口徑及政策性解釋(山東省)

壹、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

3、生育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此次摸底調查為50周歲,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間出生的);

二、對上述基本條件的解釋

(壹)關於“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1、“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現戶口登記地址在村民委員會);②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③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2、喪偶或離異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

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3、已由“農業戶口”轉變為“非農業戶口”的,以及在戶籍制度改革中,由“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的,不列入獎勵扶助範圍。

(二)關於“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1、獎勵扶助對象範圍為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從1973年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制定關於“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開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期間沒有違反山東省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其生育行為發生時山東省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3、生育行為發生時,山東省尚沒有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數量的,以其後我省第壹個規定生育數量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關於“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1、確認過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後現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3、關於“收養子女”的確認:以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子女或者過繼子女的只要符合收養行為發生時省制定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視為合法收養;在此之後的凡符合《收養法》的視為合法收養,否則視為違法收養。其現存子女數合計計算為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可納入獎勵扶助範圍。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和再婚後生育子女數合並計算,現存只有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6、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養的(也不包括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的)。

7、符合照顧生育政策,已生育三個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納入獎勵扶助範圍。

(四)關於年滿60 周歲(此次摸底調查為年滿5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其年齡界定以個人為單位。

三、補充說明

1、申請獎勵扶助的公民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證明、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加以確認;也可以由當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壹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況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會5人以上證明、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公示,情況屬實符合條件的,作為列入獎勵扶助範圍的依據。

3、無居民戶口簿等戶籍證明且未補辦的,不列入獎勵扶助範圍。

4、1983年5月29日以後生育二胎者,其兩個子女應間隔4年以上。

5、考慮到妊娠和生育行為的特殊性,每個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頒布實施之日起10個月內,只要符合當時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的孩次數額不作為違反政策生育對待。

6、生育時達不到法定婚齡的不得納入獎勵扶助範圍。1950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是男20周歲、女18周歲。1950年5月1日之前結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為準進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

附件1:

國家1973年生育政策規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北京召開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匯報會。會議由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國務院業務組成員、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長出席會議,並接見了與會代表。

會議提出了“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歲以後、女23周歲以後結婚,女24周歲以後生育;“稀”是

指生育間隔為3年以上;“少”是指壹對夫婦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

附件2

山東省生育政策規定

1、1964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倡計劃生育的幾項規定》,在我省首次提出已婚夫婦都應實行計劃生育,使孩子生得稀壹點,少壹點,教育得好壹點。每夫婦生育子女以控制在兩三個以內為宜,兩次生育之間相隔4至6年為好;

2、1973年4月23日,省革委會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制定文件,提倡每對夫婦生兩個孩子,間隔4、5年為宜,做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

3、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會制定《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提出每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壹個,最多兩個,生育間隔時間4年以上;再婚夫婦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4、1980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山東省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試行規定》,要求每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對已有壹個子女的夫婦,除孩子嚴重病殘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婦,不論男方或女方已有壹個孩子的,壹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後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

5、1982年省計生局作出照顧生育二胎的城市“3條”、農村

“7條”的規定,城市3條即:經縣以上醫院診斷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者;結婚8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癥,抱養壹個孩子後自己又懷孕者;再婚夫婦壹方只生育過壹個孩子,另壹方未生育過的。農村7條即除執行城市3條外,再增加4條:烈士獨子只生壹個孩子者;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只生壹個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壹人);獨子與獨女結婚只生育壹個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壹個有生育條件又生育壹個孩子,其他兄弟已喪失生育條件者。生育間隔為4年以上;

6、1983年8月16日,省僑辦、省計生委作出規定:新回國定居的華僑,在國外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允許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系歸僑,也應鼓勵只生壹胎,經說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們回國時間不滿6年者,可允許生育第二胎;

7、1984年5月14日,中***山東省委作出《關於二胎生育的暫行規定》,把照顧生育的“7條”規定發展為“16條”,即(壹)

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安排生二胎,或再準生壹個:獨子與獨女結婚的;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第壹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婚後5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癥,抱養壹個孩子後又懷孕的;再婚夫婦壹方只生育壹個孩子,另壹方系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婦壹方有兩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另壹方系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夫婦雙方再婚前各有壹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的家庭身邊無子女的;再婚夫婦壹方為有兩個孩子的喪偶者,另壹方系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夫婦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夫婦壹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滿5年以上,只生壹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夫婦雙方均系歸僑或臺灣、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國外定居,身邊無子女的;烈士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夫婦壹方系非遺傳性殘廢,或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壹個女孩的;(二)農村除以上各1條外,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二胎: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壹人);兩代單傳的;兄弟兩人以上(含兩人)只有壹個有生育條件,又只生壹個孩子,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的;長期從事遠海捕撈業的漁民,只生育壹個女孩的。凡安排生二胎者,應間隔4年以上。

8、1986年2月13日,中***山東省委、省政府作出《關於農村獨女戶實行有間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規定》,規定獨女母親生育第二胎的年齡必須年滿30周歲。

9、1988年7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見《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10、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見《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11、2002年9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見《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