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證期限
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登記程序
1、領表、填表、報送《稅務登記表》。
2、報送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3)全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印鑒;
(5)開戶銀行帳號證明;
(6)生產經營地址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3、辦理納稅磁卡
4、領取稅務登記證
(三)變更、停業(復業)註銷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因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因停業或者復業,需辦理停業(復業)申請手續。
擴展資料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的情形應當包括:發生改變單位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範圍、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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