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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的管理規範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 第壹條 為規範飼料企業生產行為,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實現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程質量安全控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記錄本規範執行情況和生產經營狀況,認真履行年度備案和飼料統計義務。

有委托生產行為的,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分別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企業實施本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飼料原料、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 以下簡稱原料)的采購管理,全面評估原料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建立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制度,編制合格供應商名錄,填寫並保存供應商評價記錄:

(壹)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制度應當 規定供應商評價及再評價流程、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記錄等內容;

(二)從原料生產企業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及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評價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三)從原料經銷商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經銷商名稱及註冊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註冊號、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應商名錄應當包括供應商的名稱、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供應商為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評價日期等信息。

企業統壹采購原料供分支機構使用的,分支機構應當復制、保存前款規定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和供應商評價記錄。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原料采購驗收制度和原料驗收標準,逐批對采購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

(壹)原料采購驗收制度應當 規定采購驗收流程、查驗要求、檢驗要求、原料驗收標準、不合格原料處置、查驗記錄等內容;

(二)原料驗收標準應當規定原料的通用名稱、主成分指標驗收值、衛生指標驗收值等內容,衛生指標驗收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企業采購實施行政許可的國 產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批查驗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填寫並保存查驗記錄;

查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查驗內容、查驗結果、查驗人等信息;無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或者經查驗許可證明文件編號不實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業采購實施登記或者註冊管理的進口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批查驗進口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填寫並保存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查驗內容、查驗結果、查驗人等信息;無進口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的,或者經查驗進口許可證明文件編號不實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業采購不需行政許可的原料的,應當依據原料驗收標準逐批查驗供應商提供的該批原料的質量檢驗報告;無質量檢驗報告的,企業應當逐批對原料的主成分指標進行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不符合原料驗收標準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質量檢驗報告、自行檢驗結果、委托檢驗報告應當歸檔保存;

(六)企業應當每3個月至少選擇5種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其主要衛生指標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原料安全性評價,保存檢測結果和評價報告;委托檢測的,應當索取並保存受委托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證書及附表復印件。

第八條 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原料進貨臺賬,進貨臺賬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生產企業或者供貨者名 稱、聯系方式、產地、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查驗或者檢驗信息、進貨日期、經辦人等信息。

進貨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倉儲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出入庫記錄:

(壹)原料倉儲管理制度應當規定庫位規劃、堆放方式、垛位標識、庫房盤點、環境要求、蟲鼠防範、庫房安全、出入庫記錄等內容;

(二)出入庫記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供應商簡稱或者代碼、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 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 壹垛壹卡”的原則對原料實施垛位標識卡管理,垛位標識卡應當標明原料名稱、供應商簡稱或者代碼、垛位總量、已用數量、檢驗狀態等信息。

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對維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劑等熱敏物質的貯存溫度進行監控,填寫並保存溫度監控記錄。監控記錄應當包括設定溫度、實際溫度、監控時間、記錄人等信息。

監控中發現實際溫度超出 設定溫度範圍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

第十二條 按危險化學品管理的亞硒酸鈉等飼料添加劑的貯存間或者貯存櫃應當設立清晰的警示標識,采用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原料種類、庫存時間、保質期、氣候變化等因素建立長期庫存原料質量監控制度,填寫並保存監控記錄:

(壹)質量監控制度應當規定監控方式、監控內容、監控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監控記錄等內容;

(二)監控記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監控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監控日 期、監控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工藝設計文件,設定生產工藝參數。

工藝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工藝說明 和生產設備清單等內容。

生產工藝應當至少設定以下參數:粉碎工藝設定篩片孔徑,混合工藝設定混合時間,制粒工藝設定調質溫度、蒸汽壓力、環模規格、環模長徑比、分級篩篩網孔徑,膨化工藝設定調質溫度、模板孔徑。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工藝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業崗位操作規程:

(壹)小料(指生產過程中,將微量添加的原料預先進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後獲得的中間產品)配料崗位操作規程,規定小料原料的領取與核實、小料原料的放置與標識、稱重電子秤校準與核查、現場清潔衛生、小料原料領取記錄、小料配料記錄等內容;

(二)小料預混合崗位操作規程,規定載體或者稀釋劑領取、投料順序、預混合時間、預混合產品分裝與標識、現場清潔衛生、小料預混合記錄等內容;

(三)小料投料與復核崗位操作規程,規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復核、現場清潔衛生、小料投料與復核記錄等內容;

(四)大料投料崗 位操作規程,規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大料投料記錄等內容;

(五)粉碎崗位操作規程,規定篩片錘片檢查與更換、粉碎粒度、粉碎料入倉檢查、餵料器和磁選設備清理、粉碎作業記錄等內容;

(六)中控崗位操作規程,規定設備開啟與關閉原則、微機配料軟件啟動與配方核對、混合時間設置、配料誤差核查、進倉原料核實、中控作業記錄等內容;

(七)制粒崗位操作規程,規定設備開啟與關閉原則、環模與分級篩網更換、破碎機軋距調節、制粒機潤滑、調質參數監視、設備(制粒室、調質器、冷卻器)清理、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制粒作業記錄等內容;

(八)膨化崗位操作規程,規定設備開啟與關閉 原則、調質參數監視、設備(膨化室、調質器、冷卻器、幹燥器)清理、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膨化作業記錄等內容;

(九)包裝崗位操作規程,規定標簽與包裝袋領取、標簽與包裝袋核對、感官檢查、包重校驗、現場清潔衛生、包裝作業記錄等內容;

(十)生產線清洗操作規程,規定清洗原則、清洗實施與效果評價、清洗料的放置與標識、清洗料使用、生產線清洗記錄等內容。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工藝流程, 制定生產記錄表單,填寫並保存相關記錄:

(壹)小料原料領取記錄,包括小料原料名稱、領用數量、領取時間、領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記錄,包括小料名稱、理論值、實際稱重值、配料數量、作業時間、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預混合記錄,包括小料名稱、重量、批次、混合時間、作業時間、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與復核記錄,包括產品名稱、接收批數、投料批數、重量復核、剩余批數、作業時間、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記錄,包括大料名稱、投料數量、感官檢查、作業時間、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業記錄,包括物料名稱、粉碎機號、篩片規格、作業時間、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記錄,包括配方編號、大料名稱、配料倉號、理論值、實際值、作業時間、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業記錄,包括產品名稱、配方編號、清洗料、理論產量、成品倉號、洗倉情況、作業時間、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業記錄,包括產品名稱、制粒機號、制粒倉號、調質溫度、蒸汽壓力、環模孔徑、環模長徑比、分級篩篩網孔徑、感官檢查、作業時間、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業記錄,包括產品名稱、調質溫度、模板孔徑、膨化溫度、感官檢查、作業時間、操作人等信息;

(十壹)包裝作業記錄,包括產品名稱、實際產量、包裝規格、包數、感官檢查、頭尾包數量、作業時間、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標簽領用記錄,包括產品名稱、領用數量、班次用量、損毀數量、剩余數量、領取時間、領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產線清洗記錄,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稱、清洗料重量、清洗過程描述、作業時間、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記錄,包括清洗料名稱、生產班次、清洗料使用情況描述、使用時間、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過程中的交叉汙染:

(壹)按照“無藥物的在先、有藥物的在後”原則制定生產計劃;

(二)生產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後,生產不含藥物飼料添加劑或者改變所用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的產品的,應當對生產線進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應當明確標識並回置於同品種產品中;

(三)盛放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及其中間產品的器具或者包裝物應當明確標識,不得交叉混用;

(四)設備應當定期清理,及時清除殘存料、粉塵積垢等殘留物。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來汙染:

(壹)生產車間應當配備防鼠、防鳥等設施,地面平整,無汙垢積存;

(二)生產現場的原料、中間產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應當分類存放,清晰標識;

(三)保持生產現場清潔,及時清理雜物;

(四)按照產品說明書規範使用潤滑油、清洗劑;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斷裂、易生銹的器具作為 稱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飼料生產過程中進行維修、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規定配方的設計、審核、批準、更改、傳遞、使用等內容。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標簽管理制度,規定標簽的設計、審核、保管、使用、銷毀等內容。

產品標簽應當專庫(櫃)存放,專人管理。

第二十壹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配方中 添加比例小於0.2%的原料進行預混合。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產品 混合均勻度要求,確定產品的最佳混合時間,填寫並保存最佳混合時間實驗記錄。實驗記錄

應當包括混合機編號、混合物料名稱、混合次數、混合時間、檢驗結果、最佳混合時間、檢驗日 期、檢驗人等信息。

企業應當每6個月按照產品類別(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進行至少1次混合均勻度驗證,填寫並保存混合均勻度驗證記錄。驗證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混合機編號、混合時間、檢驗方法、檢驗結果、驗證結論、檢驗日期、檢驗人等信息。

混合機發生故障經修復投入生產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混合均勻度驗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制定粉碎機、混合機、制粒機、膨化機、空氣壓縮機等關鍵設備操作規程,填寫並保存維護保養記錄和維修記錄:

(壹)生產設備管理制度應當規定采購與驗收、檔案管理、使用操作、維護保養、備品備件管理、維護保養記錄、維修記錄等內容;

(二)設備操作規程應當規定開機前準備、啟動與關閉、操作步驟、關機後整理、日常維護保養等內容;

(三)維護保養記錄應當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保養項目、保養日 期、保養人等信息;

(四)維修記錄應當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維修部位、故障描述、維修方式及效果、維修日期、維修人等信息;

(五)關鍵設備應當實行“ 壹機壹檔”管理,檔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稱、編號、規格型號、制造廠家、聯系方式、安裝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維護保養記錄、維修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生產設備、輔助系統應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當通過安全檢查;計量秤、地磅、壓力表等測量設備應當定期檢定或者校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現場質量巡查制度,填寫並保存現場質量巡查記錄:

(壹)現場質量巡查制度應當 規定巡查位點、巡查內容、巡查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巡查記錄等內容;

(二)現場質量巡查記錄應當 包括巡查位點、巡查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巡查時間、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檢驗管理制度,規定人員資質與職責、樣品抽取與檢驗、檢驗結果判定、檢驗報告編制與審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簽發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產品 質量標準實施出廠檢驗,填寫並保存產品出廠檢驗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或者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計算公式中符號的含義和數值、檢驗結果、檢驗日期、檢驗人等信息。

產品出廠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每周從其生產的產品中至少抽取5個批次的產品自行檢驗下列主成分指標:

(壹)維生素預混合飼料:兩種以上維生素;

(二)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兩種以上微量元素;

(三)復合預混合飼料:兩種以上維生素和兩種以上微量元素;

(四)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粗蛋白質、粗灰分、鈣、總磷。

主成分指標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建立分析天平、高溫爐、幹燥箱、酸度計、分光光度計、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主要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和檔案,填寫並保存儀器設備使用記錄:

(壹)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應當規定開機前準備、開機順序、操作步驟、關機順序、關機後整理、日常維護、使用記錄等內容;

(二)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應當包括儀器設備名稱、型號或者編號、使用日 期、樣品名稱或者編號、檢驗項目、開始時間、完畢時間、儀器設備運行前後狀態、使用人等信息;

(三)儀器設備應當實行“壹機壹檔”管理,檔案包括儀器基本信息表(名稱、編號、型號、制造廠家、聯系方式、安裝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說明書、購置合同、操作規程、使用記錄等內容。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化學試劑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規定采購、貯存要求、出入庫、使用、處理等內 容。

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以及試驗溶液的使用,應當遵循 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

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記錄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壹條 企業應當每年選擇5個檢驗項目,采取以下壹項或者多項措施進行檢驗能力驗證,對驗證結果進行評價並編制評價報告:

(壹)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比對;

(二)利用購買的標準物質或者高純度化學試劑進行檢驗驗證;

(三)在實驗室內部進行不同人員、不同儀器的檢驗比對;

(四)對曾經檢驗過的留存樣品進行再檢驗;

(五)利用檢驗質量控制圖等數理統計手段識別異常數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 留樣觀察制度,對每批次產品實施留樣觀察,填寫並保存留樣觀察記錄:

(壹)留樣觀察制度應當規定留樣數量、留樣標識、貯存環境、觀察內容、觀察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到期樣品處理、留樣觀察記錄等內容;

(二)留樣觀察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或者編號、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截止日期、觀察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觀察日期、觀察人等信息。

留樣保存時間應當超過產品保質期1個月。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不合格品處置記錄:

(壹)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應當規定不合格品 的界定、標識、貯存、處置方式、處置權限、處置記錄等內容;

(二)不合格品處置記錄應當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稱、數量、不合格原因、處置方式、處置結果、處置日 期、處置人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 倉儲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出入庫記錄:

(壹)倉儲管理制度應當規定庫位規劃、堆放方式、垛位標識、庫房盤點、環境要求、蟲鼠防範、庫房安全、出入庫記錄等內容;

(二)出入庫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或者等級、生產日期、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產品的垛位之間應當保持適當距離;

(四)不合格產品和過期產品應當隔離存放並有清晰標識。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產品 裝車前對運輸車輛的安全、衛生狀況實施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使用罐裝車運輸產品的,應當專車專用,並隨車附具產品標簽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裝運不同產品時,應當對罐體進行清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產品銷售臺賬。銷售臺賬應當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信息。

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填寫並保存客戶投訴處理記錄:

(壹)投訴處理制度應當規定投訴受理、處理方法、處理權限、投訴處理記錄等內容;

(二)投訴處理記錄應當包括投訴日期、投訴人姓名和地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投訴內容、處理結 果、處理日期、處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填寫並保存召回記錄:

(壹)召回制度應當規定召回流程、召回產品 的標識和貯存、召回記錄等內容;

(二)召回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召回產品使用者、召回數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業應當每年至少進行1次產品召回模擬演練,綜合評估演練結果並編制模擬演練總結報告。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召回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填寫並保存召回產品處置記錄。處置記錄應當包括處置產品名稱、數量、處置方式、處置日期、處置人、監督人等信息。 第四十壹條 企業應當建立人員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員 工進行至少 2 次飼料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填寫並保存培訓記錄:

(壹)人員培訓制度應當規定培訓 範圍、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評價、培訓記錄等內容;

(二)培訓記錄應當包括培訓對象、內容、師資、日期、地點、考核方式、考核結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廠區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記錄管理制度,規定記錄表單的編制、格式、編號、審批、印發、修訂、填寫、存檔、保存期限等內容。

除本規範中明確規定保存期限的記錄外,其他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四十四條 本規範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