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您查了相關的材料和評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info/case/zscqal/6585_4.html
這裏載入文章末位比較有意義的話:
“商標權和著作權是兩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分別由《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來予以保護。在實踐中,不同的知識產權往往會發生沖突,而解決“權利沖突”的基本原則為“權利在先”原則,也就是那壹種權利產生在先,就對在先者給予保護,而權利產生在後者視為侵權。著作權是由作品的完成而依法產生的壹種專有權利,這種專有權利有別於其他民事權利的特征之壹是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壹件受保護的作品只有著作權人才能占有、控制和使用,非著作權人不能將他人的作品作為商標來使用,也不能將該作品去申請商標註冊。
綜合上述,本案三毛集團公司根本無權將“三毛”作品申請商標註冊或擅自對“三毛”作品進行修改後去申請商標註冊,因為它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去申請的過程中本身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其實質是壹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故壹、二審人民法院作出三毛集團公司停止在產品、企業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畫形象及賠償著作權人張樂平的繼承人馮雛音等人民幣10萬元的民事判決,無論從實踐或理論來看,均是於情相合,於理相通,於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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