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嚴禁:
嚴禁拉票賄選;嚴禁買官賣官;嚴禁跑官要官;嚴禁違規用人;嚴禁幹擾換屆。
十七個不準:
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打電話、發短信、當面拜訪、委托或者授意中間人出面說情、舉辦聯誼活動等形式,請求他人給予自己關照;不準賄賂代表;不準參與或者幫助他人拉票賄選;不準以謀取個人職務晉升、調任、轉任、留任或者提高職級待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調任、轉任、留任或者提高職級待遇等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變相索取、收受賄賂;不準采取拉關系、走門子或者要挾等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或者職級待遇;不準封官許願,或者為他人提拔調動說情、打招呼;不準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幹部;不準任人唯親,指定提拔調整人選;不準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不準以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準編造、傳播謠言,誣告陷害或者侮辱誹謗他人;不準在換屆選舉期間私自向代表贈送紀念品和散發各種宣傳材料;不準阻撓對違反換屆紀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五個壹律:
對拉票賄選的,壹律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或者依法罷免,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參與或者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對買官賣官的,壹律先予停職或者免職,再根據情節輕重進壹步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通過行賄手段獲取的職務堅決予以撤銷。對跑官要官的,壹律不得提拔重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並記錄在案;對搞封官許願或者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關系、說情、打招呼的,要嚴肅批評,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等嚴重後果的還要追究責任。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壹律無效,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幹擾破壞換屆選舉工作的,壹律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