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和今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經國務院批準,在總結2014年度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優化完善改革試點工作,特制定2015年度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壹、我區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原則和目標
(壹)棉花目標價格政策的主要內容。
棉花目標價格政策是指在棉花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能夠保證棉農獲得基本收入的目標價格。在價格采集期內,當市場平均價格低於目標價格時,國家給予棉花生產者補貼,當市場價格高於目標價格時,不發放補貼。
(二)制定棉花目標價格政策的原則。
1.市場決定價格。棉花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政府不幹預市場價格。
2.保證基本收入。當市場價格下降過多時,政府通過補貼保證棉農的基本收入,穩定試點地區的棉花生產。
3.統籌規劃。協調平衡上下遊利益,統籌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當前與長遠、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4.平穩過渡。做好生產、流通、儲存、加工、進出口等環節的政策措施配套,保持政策平穩過渡。
(3)新疆開展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的目標。
1.為國家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探索經驗。
2.保持新疆農業用地棉花種植面積和總產量基本穩定,確保國家棉花安全,促進新疆棉花產業發展。
3.利用開展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的有利時機,進壹步摸清新疆棉花生產基礎,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嚴格控制水資源過度開采,保護生態環境。
4.抓住棉花目標價格改革機遇,進壹步凸顯新疆棉花的原產地優勢,加快新疆紡織服裝產業發展,吸引更多紡織服裝企業落戶新疆,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5.完善財政補貼機制,提高補貼的準確性和針對性,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目標價格補貼支付方式
根據鐘發[2014]5號文件精神,結合新疆實際,將年度可用補貼總額的10%用於向南疆四地州(阿克蘇、喀什、周珂、和田)基本農戶(含村集體機動土地承包戶,下同)支付部分面積補貼,90%用於向全區實際種植戶支付部分補貼。
(1)補貼。
銷量補貼壹部分是針對整個地區的實際棉農。主要包括:基本農戶和地方國有農場、司法農場、軍隊農場、非農公司、種植大戶等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產者(以下簡稱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該地區的部分補貼只針對南疆四地州的基本農民。
(二)棉花種植面積的申報和審核。
自治區農業廳負責修訂《自治區棉花種植面積統計核查實施方案(試行)》。根據該方案,南疆四地州要制定合理的操作辦法,核定當地基本農戶面積。同時,對於果棉和糧棉間作,應根據不同樹齡、樹冠和品種制定間作面積標準。
棉花種植區實行種植者申報和審查制度。6月初,基礎農戶向村委會申報棉花種植面積,村級全面核實公示,鄉(鎮)復查,縣(市)、地(州)兩級自查,自治區、地(州)聯合抽查核實確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所在縣(市)農業、財政、統計、國土部門申報棉花種植面積,同時出具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實際種植證明等材料。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統計、土地、司法等部門充分核實,自治區、地(州)聯合抽查核實。
棉花種植面積核實後,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將農戶基本種植信息錄入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縣級農業部門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種植信息錄入信息平臺。種植信息應當包括基本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補貼受益人及相關利益主體的基本信息,以及核實的棉花種植面積等信息。
農業、國土、統計、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等部門要加強棉花種植面積統計調查,為支付補貼資金打好基礎。
(3)籽棉出售。
基本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將籽棉交由自治區認定的棉花加工企業,棉花加工企業收購的籽棉應依法取得普通發票或開具收購發票。棉花加工企業應當如實錄入棉農銷售的籽棉毛重、單價、衣分、回潮率、雜質含量、結算重量等信息。進入信息平臺,備註相關信息的發票信息,簽字後交付給棉農。
(4)寄售信息統計。
第二年65438+10月31是銷售信息統計的截止日期。棉農應在此之前將籽棉銷售給棉花加工企業,此後銷售的棉花不計入補貼統計。銷量統計信息由信息平臺生成,並在2月3日前反饋給各地。
(5)圖書館內的公共檢查。
皮棉要經過倉庫的公檢系統。棉花加工企業將加工好的皮棉全部存放在自治區資質認可的新疆棉花專業監管倉庫,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倉庫內進行重量檢驗,逐壹抽取質檢樣品(以下簡稱抽樣)並對質檢樣品進行儀器公證檢驗(以下簡稱後續儀器公證檢驗)。紡織企業采購加工自用棉花,在紡織企業倉庫監管,接受重量檢驗、取樣和後續儀器公證檢驗。引導企業參與專業倉儲建設,在具備條件的棉花加工企業設立監管區域,執行同等監管要求,開展專業倉儲和公檢。加大儀器化公證檢驗實驗室建設,與專業監管倉庫布局相匹配。
為確保倉貯棉花公開檢驗監管工作順利實施,中央財政將及時將新疆倉貯棉花公開檢驗經費撥付給檢驗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
(六)補貼資金的撥付和支付。
當年9月30日前,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預測市場價格和新疆棉花產量,壹次性預撥部分補貼資金。65438+2月初,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統計局分別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提供新疆棉花市場平均價格和新疆自治區農用地棉花產量,財政部在收到價格和產量數據後壹個月內將剩余補貼資金撥付到自治區財政。自治區財政按總額的5%預留,機動補差。
建立和完善前期補貼機制。國家預補貼資金到位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中央財政在自治區下撥的補貼總額,扣除預留資金後的65,438+00%計算畝產預補貼標準和銷量預補貼標準, 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全區籽棉銷售數量等統計信息,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統計等部門制定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經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次年2月底前,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統計等部門,根據國家清理的剩余補貼總額、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和次年1前銷量統計信息,擬定各地區(地、市)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方案。其中,專用棉(包括長絨棉和彩棉)目標價格補貼標準(產量部分)為陸地棉目標價格補貼標準(產量部分)的1.3倍。專用棉的種植面積和產量分別統計上報。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經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鄉(鎮)財政部門和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比對信息平臺基礎數據和棉農提供的稅票,以“壹卡通”或其他形式將補貼資金支付給實際棉農。
實行棉花目標價格補貼信息公示制度。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籽棉銷量等補貼信息在村級範圍內全面公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在種植地所屬鄉鎮、縣農業局公示,每次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縣(市)、鄉(鎮)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公示過程。宣傳內容主要包括種植戶、棉花種植面積、銷量等信息。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局收集並保存宣傳形象材料。
三、棉花目標價格補貼加工企業加工資質認定
繼續實施籽棉加工企業資格制度。不具備資質的棉花加工企業不納入信息平臺統計範圍。收購加工後的棉花要送棉花專業監管倉庫公開檢驗,倉庫檢驗的包棉的條件重量作為核定企業收購皮棉條件重量和籽棉加工棉花運輸補貼的依據。對未如實標註、籽棉收購總量超過或低於皮棉折算後公檢量4%以上且無充分合理理由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取消其加工資格,纖維檢驗部門停止其公證檢驗。相關部門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識別標準。
棉花加工企業資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新疆從事棉花加工的企業必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發的棉花加工資質認證、自治區纖維檢驗局核發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考核認證。實行“壹線壹證”,即壹條棉花加工生產線必須有“棉花加工資格證”。
2.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狀況良好;開展了正常的棉花收購、加工和經營活動,不存在收購籽棉的“白條”行為;加工後的皮棉將按規定時間全部運至指定的棉花專業監管倉庫,並在倉庫接受監管和重量檢驗、取樣及後續儀器公證檢驗;紡織企業采購加工自用的棉花,在紡織企業倉庫內進行重量檢驗、取樣和後續儀器公證檢驗;定期向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棉花購銷、加工、銷售和庫存情況。
3.能夠與信息平臺和稅務機關對接,在經營活動中按照現行稅法開具和取得發票,不虛開發票。
4.遵守有關棉花質量監督和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無嚴重質量違法行為或其他違法經營行為。未發生偽造、變造或者冒用棉花加工資質證書、棉花質量證書、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等檢驗標誌和標識的情況。
(2)識別過程。
1.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局、質監局(纖維檢驗所)、工商局、國稅局、農發行,* * *配合,根據認定標準提出企業初選名單,於每年4月底前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自治區發改委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質監局(纖維檢驗局)、工商局、國稅局、農發行共同審核確定企業名單,並於每年5月底前在各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對符合條件的自治區棉花加工企業分批發放統壹編號的牌匾,有效期為兩年。
3.對棉花加工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和不定期檢查制度。棉花收購加工期間,各地(州、市)發改委、質監局(纖維檢驗所)、工商局、國稅局、農發行對企業實施動態監管,如實上報棉花收購、加工、銷售、庫存等相關信息。
4.棉花加工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當將籽棉收購點信息向審批機關備案。設立的籽棉收購點是棉花加工企業的駐外機構(部門)或具有棉花加工企業的委托書,以棉花加工企業的名義經營,有固定收購場所,符合防火要求。棉花加工企業與征收點不在同壹縣(市)的,稅務登記等涉稅事項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辦理。棉花加工企業對收購點負有管理義務,承擔籽棉收購點的全部法律責任。征收點不開具發票或虛開發票的,主管部門將及時取消棉花加工企業資格。
(三)資格及相關處罰的退出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質監局(纖維檢驗局)、工商局、稅務總局核實後,取消其棉花加工及相關資格。
1.出現稅法規定的虛開發票,導致少繳稅款,惡意套取補貼;
2.惡意修改棉花質量、重量、條形碼等信息獲取補貼資金;
3.在籽棉收購中壓價,不如實標註相關檢驗數據,情節嚴重的;
4.加工皮棉未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的棉花專業監管倉庫(自用棉除外),未進行儀器公證檢驗;
5.故意通過收購疆外籽棉、皮棉、區內外進口棉獲取補貼資金的;
6.直接參與、操縱“紡棉”獲取補貼資金,或惡意收購疆外棉花;
7.棉花收購期間,未按規定在工廠門口等明顯位置懸掛統壹編號的棉花目標價格改革和加工企業資質單位牌匾的;
8.偽造、塗改、冒用、出借或懸掛棉花目標價格改革加工企業資質單位牌匾的;
9.擅自擴建、增加生產線(即“壹證多線”)從事棉花加工活動的;
10.棉花加工企業對其籽棉收購點未認真履行管理義務,導致籽棉收購點不符合有關規定,在收購籽棉過程中嚴重違規,情節嚴重。
四。相關配套措施
(1)目標價格改革試點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完善《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棉花種植面積,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補貼資金。
(二)控制本地棉花和疆外棉花流入的措施。
1.地方“輪棉”控制措施。
壹是由質監(纖檢)部門牽頭,定期檢查加工企業皮棉產量,並與轉化籽棉進行對賬。會同有關部門對棉花加工企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問題的企業要嚴肅處理。
二是不允許棉花加工企業惡意開衣。如果出現這種行為,壹經查實,將取消他們的參賽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認真執行倉內取樣和專業保管制度,有效防止“輪換棉”,準確統計棉花數量,確保新疆棉花公檢的公信力。加強對送至有資質棉花專業監管倉庫的棉花監管,開展倉內重量檢驗、取樣及後續儀器公證檢驗。對自治區紡織企業使用的棉花,在紡織企業倉庫進行重量檢驗、取樣和後續儀器公證檢驗。進廠供公檢的棉花只能自用,不得轉讓銷售。
2.控制外疆棉花流入的措施。
采取措施堅決杜絕外疆棉花流入我區和非法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任何沒有明確使用目的的疆外棉花,都不會進入新疆。
壹是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和烏魯木齊鐵路局負責制定外運棉花管理辦法,嚴格監控外運棉花的公路、鐵路運輸渠道。所有進口到新疆的棉花都要出具新疆棉花企業的收購合同。除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進口新疆的棉花外,其他進口新疆的棉花均應向鐵路部門填寫《棉花鐵路進境申報表》,如實填寫火車批次、發貨地點、發貨單位、收貨地點、收貨單位、裝載數量、棉花類型(籽棉、皮棉),鐵路部門核對鐵路運單相關信息後,每月定期匯總報送自治區財政廳、纖維檢驗局、統計局。交通管理和公安部門要在星星峽、伊通布拉克等主要進疆通道設立監控點,對裝載棉花進疆的車輛進行登記,填寫《棉花公路入境申報表》,凡不能出示購銷合同的疆外棉花不予放行。監測點將定期向自治區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棉花進疆方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地領導小組反饋,各地重點對疆外收購棉花的棉花加工企業進行監管。
二是各級質監(纖檢)部門在公檢過程中發現新疆以外的棉花,不進行公檢,依法處置。與此同時,他們將向當地行政當局通報相關情況。各行政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監督管理。
三是有條件的棉花加工企業在收購籽棉時要安排專人負責篩選棉花品種和質量,禁止使用疆外棉花獲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