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限額的,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集團公司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範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的研發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集團合並會計報表年營業收入的2%。
使用後的年末余額連續3年超過當年集中總額20%或者出現赤字的,集團公司應當調整集中的標準。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的,應當按照權責利壹致等原則,確定研發費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發成果的分享辦法,維護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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