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修訂後的收入準則采用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範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並且就“在壹段時間內”還是“在某壹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於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並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修訂後的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三)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實務需要。修訂後的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項履約義務,按照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四)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修訂後的收入準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