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的身份證;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符合規格的照片;
4.本人的戶口本等。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流程如下:
1、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2、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並且要在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3、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壹份交失業保險中心,壹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4、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5、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6、蓋章。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7、交納三張壹寸的彩照和壹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並完成以上程序後,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辦理壹次性領取時需帶《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及其他實現再就業的有效證件,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人員再就業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審批表》申請壹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審核後每月1-15日辦理壹次性領取手續的,當月領取;每月16-30日辦理手續的,次月領取。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就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了。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