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控制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導下,做好相關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相關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科學技術、海事、水利、國有資產管理、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將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金融機構對大氣汙染防治、清潔取暖和能源替代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如實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八條 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全民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公民應當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覺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國家和省未規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執行適用於本市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執行嚴於國家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十壹條 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四級網格化管理制度,強化各級大氣汙染防治責任制的落實。第十二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時,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並組織實施。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提出本市大氣汙染重點整治地區和重點行業及其整治措施、階段性目標的年度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汙染物削減計劃,將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汙單位,組織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工業企業和相關單位落實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覆蓋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單位進行動態監測。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法公開排放信息,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汙染防治不良記錄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企業的環境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因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企業,應當給予特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