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第壹款公民死亡,在城市、農村安葬的,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第二條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第壹款公民死亡,在城市、農村安葬的,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第二條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