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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濕地、窪地、坑塘、澱庫、蓄滯洪區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海洋汙染防治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 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防治城鎮生活汙染,減少農業面源汙染,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並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持續改善水生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年度水汙染防治工作任務和目標,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和工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完善政策措施,統籌城鄉水汙染治理,保障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水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鄉(鎮)建立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壹級河長、湖長實施考核。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水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水汙染防治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汙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汙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

鼓勵、支持水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水汙染防治技術、設備,推進水汙染防治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汙染防治與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誌願者開展公益宣傳,營造保護水環境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水汙染防治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節約用水知識的宣傳,對汙染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健全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實施清潔生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造成的水環境損害承擔法律責任,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公民應當增強水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水環境保護義務,並有權對汙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 水汙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澱、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汙染物的,其主要汙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評估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並根據需要予以修訂。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確定的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和本省實際情況,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

跨省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省內跨縣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汙染防治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