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導致異常的,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並申請從異常名單中去除。
2.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需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並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
3.《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三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