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貴陽11月2日電:據貴州省黔南州公安局通報的事故初步調查情況顯示,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與湖南南嶺民用爆炸器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運輸合同,運輸炸藥的兩輛貨車均屬福泉永遠發展運輸公司,載有炸藥總量72噸,擬運往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兩輛貨車未按規定的路線行駛,違規停放在馬場坪收費站附近的檢測站時,壹輛貨車燃燒,發生爆炸。目前,有關涉案人員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進壹步調查中。
開庭審理情況
2012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在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壹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蔡盛清、齊風、陳峰、侯永遠危險物品肇事案,貴州聖倫達律師事務所徐永忠、劉傑律師依法出庭為被告人侯永遠辯護,該案正在審理之中。
被告人侯永遠壹審辯護詞摘要
●查清本案炸藥→燃燒→爆炸的直接原因,不僅可以追究本案真正主兇的法律責任,而且可以告慰九位遇難者在天之靈。
●超載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停靠是違規的,但不是福泉爆炸案爆炸的直接原因。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因炸藥質量(包括包裝)問題引發本案炸藥→燃燒→爆炸。
●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壹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當適用刑法第136條“後果嚴重”的情形。
●福泉11·1爆炸案,是“壹根導火索、七大隱患”引發的,被告人候永遠應當承擔管理上的法律責任,但其有自首情節,有悔過自新的表現,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並宣告緩刑或免除處罰。
●律師呼籲盡快出臺《民爆器材物品運輸許可實施辦法》,杜絕類似貴州福泉11·1爆炸慘案的發生。
內容摘要
貴州福泉“2011·11·1”爆炸案,震驚全國,警醒世人。案件的發生,暴露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許多深層次的問題。改性銨油炸藥是國家嚴格管制民爆物品,無論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哪壹個環節出現差錯,都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本案中,從辦理運輸許可證開始就出了問題,“管理制度”規定“壹車壹證”,“每車載重不能超過10噸”,而辦證機關卻辦理出了四張運輸許可證,每張24噸,***計96噸;其次,裝車也出了問題,車廂底板該鋪墊膠皮、木板等,銷售單位裝載人員卻沒有鋪墊;貴JA1528和貴JA5551兩貨車的核準載質量是33噸,銷售單位的出票人員卻開具36噸的“出庫傳票”。駕駛員、押運員改變運輸線路,停靠馬場坪、“以車代庫”的違規行為的發生,是因為購買單位的倉庫容量僅26噸,遠遠不能滿足兩車72噸的需求。
案件發生後的第二天,兩家上市公司就發布公告推缷責任。沒有人懷疑是不是上市公司的炸藥產品質量(包裝)問題引發的爆炸?但是辯護人對產品質量(包裝)提出了質疑,原因是公訴方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排除產品質量(包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