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但是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享有的代位權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並且已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並因此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壹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撫養關系、扶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