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擴展:
檔案利用法: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檔案館向社會開放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保存二十五年。
經濟、教育、科技、文化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時間不超過二十五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25年以上。
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八條檔案館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利用創造條件,簡化程序,提供便利。
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不按規定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檔案利用涉及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
第三十條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移交單位* * *負責。未移交圖書館的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保管單位負責,移交時應附具意見。
第三十壹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或者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檔案,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有權公布。
檔案的公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