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拿卡要六種行為:
壹是不按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壹次性公示或告知辦理事項的具體條件、工作流程和辦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的行為;
二是拒不受理應當受理的許可、審批、備案申請,或暗示、授意管理服務對象通過其他途徑提交申請的行為;
三是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結應當辦理的事項,或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以各種理由拖延刁難的行為;
四是索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宴請以及活動安排,要求管理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報銷個人費用,向管理服務對象攤派錢物、索要贊助的行為;
五是強迫管理服務對象做廣告、訂報刊,參加各類社團,參加國家無明確規定的學習班、培訓班以及各種考核、升級、達標、評優等活動的行為;
六是其他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的行為。
具體分析
所謂“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務群眾的宴請;所謂“拿”,壹般是憑借管理權,不管群眾願意與否,強拿硬占群眾的物品;所謂“要”,通常是主動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眾要錢要物。
而“卡”,則是有意刁難群眾,給來辦事的群眾制造障礙,“卡”的目的多是為了“吃、拿、要”。
這些行為實質是幹部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是公***權力異化為管理者“私權”的表現,把服務群眾的義務當作管理群眾的特權,甚至借機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