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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本市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保障公眾安全和利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規劃的編制、燃氣設施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使用和管理,以及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和使用。

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發電和工業生產,沼氣的生產和使用,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經貿、工商、質監、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推廣燃氣,推廣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本市燃氣設施建設。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燃氣行業的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

燃氣企業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保障供應,規範服務,嚴格自律,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高安全和服務水平。第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燃氣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燃氣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燃氣安全和燃氣節約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開展燃氣安全知識教育。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市燃氣發展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經貿、交通、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燃氣行業自治組織和燃氣經營企業的意見。城市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協調並納入城鄉規劃。

花都、番禺、南沙、蘿崗區、從化、增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當地燃氣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燃氣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技術規範,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環境景觀和方便用戶的要求。

除跨區域輸氣需要外,不同管道的燃氣企業之間的燃氣管道不得交叉敷設。第九條在燃氣管道覆蓋範圍內,不得新建瓶裝氣化供氣裝置,已建的應當停止使用。

具備管道供氣條件但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民用建築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安裝燃氣管道並使用。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第十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但不涉及燃氣儲運和不向終端用戶供氣的貿易活動除外。

跨地區、縣級市經營的企業,應當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壹條燃氣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儲配站、門站、氣化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燃氣高壓調壓站等場所應當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並可以與燃氣、安全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第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在儲配站安裝和使用危險品運輸信息配載管理系統,對進入儲配站裝載燃氣的車輛實行信息配載管理。第十三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氣瓶管理制度,對氣瓶充裝和配送的全過程進行管理,記錄充裝和儲存氣瓶的儲配站和供應站名稱、負責配送的送氣員、送氣時間和用戶等相關信息。

燃氣輸配工人在執行燃氣輸配業務時,應當持有燃氣輸配服務通知單。第十四條燃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燃氣汽車加氣站充裝民用氣瓶;

(二)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氣體或者為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氣體的;

(三)為無配載信息卡或者未通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信息配載管理系統發送運輸任務的車輛加氣;

(四)利用配送車輛銷售燃氣;

(五)銷售非本企業所有或技術檔案不在本企業的氣瓶;

(六)儲存瓶裝燃氣超過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規定的容積等級的;

(七)委托非企業燃氣配送人員配送燃氣;

(八)向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用戶供氣;

(九)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通貨膨脹誤差超過國家標準的;

(十)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