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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法國思想家岡丹斯的思想?

17世紀的英國是資產階級革命和資本主義經濟政治制度完全確立的世紀。為了適應這個大變革時代的需要,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在繼承古希臘“自由”觀念、文藝復興以來形成的自由主義世界觀,特別是13世紀開始於英國的個人主義傳統的基礎上,建立了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自由主義理論。

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出生於壹個牧師家庭,生活在英國激烈的資產階級革命時代。代表作是1651在巴黎出版的《利維坦》。霍布斯站在個人主義的立場上,以“自然權利”作為他的理論前提。他認為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處於“自然狀態”,每個人都享有“自然權利”,即自由。這種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使用自己的權力和捍衛自己的本性的自由”。“自由”這個詞,“按照它的確切含義,就是不存在外在障礙的狀態”;個人自由是“以自己的判斷和理智認為最合適的方式做任何事情的自由”。這樣,這種“自然權利”“不僅不依賴於任何預先存在的法律、命令或義務,而且是所有法律、命令或義務的來源”。霍布斯本人不是自由主義者,但他是西方世界公認的現代個人主義創始人,被譽為“個人主義之父”。在“天賦人權”的狀態下,個人之上的國家是如何產生的?是“社會契約”的結果。人們為什麽要達成壹個“社會契約”來建構壹個淩駕於自己之上的國家?霍布斯給出了如下回答:因為人性是自私的,是壹心想支配他人的。這樣人與人就是敵人,像狼壹樣互相攻擊,從而形成人與人之間的戰爭。“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這種戰爭狀態的最終結果,“無論多麽強硬,多麽聰明,都不可能有人得到保證,完全過上大自然通常允許人們過的時間。”所以,“理性”允許人們訂立契約,將自己的“天賦權利”讓渡出來,交給某個人或由壹部分人組成的、大家都同意的議會,從而將大家的意誌變成意誌。這個被人民授予最高權力的個人或議會,就是國家。在這個國家,霍布斯用《聖經》中提到的強大的海洋動物利維坦來比喻,意思是無論他是誰,都必須絕對服從國家的意誌。這是建立在人設國家、君權授與的理論基礎上的,是反對當時封建的人設國家、君權觀的。這壹理論壹出,立刻遭到了法國和流亡巴黎的英國保皇派的反對,霍布斯悄悄逃回了英國。此時的英國正處於克倫威爾獨攬大權、護國的時期。這也是霍布斯理想中的君主專制。

約翰·洛克(1632-1704)出生於壹個律師家庭,他的理論創作在“光榮革命”(1688)前後和英國資產階級統治的最終確立時達到頂峰。被譽為西方自由主義史上第壹部經典的《政府論(二)》出版於1690。洛克在他的所有著作中,包括這壹部,為現代自由主義的理論體系奠定了幾塊難以撼動的基石:壹是個人自然權利理論,二是政府必須建立在被統治者同意的基礎上的理論,三是宗教寬容理論。

個人權利的理論類似於霍布斯(但其理論背景不是“戰爭狀態”):由於自然狀態下的種種不便,人們締結社會契約,成立政府。所以社會和政府的目的只是保護個人利益,沒有其他特殊利益。個人是第壹位的,社會和國家是第二位的;個人是目的,社會和國家是手段。但洛克的政治結論與霍布斯不同。因為洛克的理論背景不是“戰爭狀態”,所以他“揚棄”了霍布斯關於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的觀點。人們在這裏只是為了安全地讓渡壹些自然權利,所以政府的職能僅限於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保障。個體在形成社會後,並沒有喪失其自然權利,而是將這些保留的權利帶入了社會,構成了社會中個體的自然社會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這些個人的社會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在這些“權利”中,洛克談得最多的是財產權。因為在自然狀態下,壹開始沒有產權的概念,大家都是通過勞動從自然中謀生。但是,因為人對自己有所有權,每個人通過自己的勞動把自己的個性延伸到勞動的對象上,所以它就成為自己的壹部分。洛克關於產權起源於勞動的觀點實際上開創了後來的勞動價值論。在當時,洛克觀點的現實意義在於證明私有財產權的“天然”不可侵犯性。[①]

政府必須基於人民同意的理論是自由主義的核心觀點之壹。洛克說,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和平互助,人人平等自由,但也有許多不便之處。例如,每個人都必須充當法官和法官執行者,以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這可能會導致不合理的懲罰,甚至因自私而偏袒或報復,從而導致混亂和無序。因此,人們締結契約,組成市民社會,建立政府。因此,政府合法性的唯壹基礎只能是構成社會的“每個個體的同意”。因為是每個人都放棄的壹部分權利,所以政府權力的延伸必須受到個人不可轉讓權利的限制,政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個人的天然人權;政府在行使其有限的權力時,自然是建立在社會中人民的同意之上的。洛克不是民主制度的倡導者,但這個結論包含了民主的成分;同時,這壹理論也包含了革命權利的因素:壹旦政府未經人民同意而自行其是,人民就會廢除契約,收回“委托權”,推翻政府。

洛克在《論宗教寬容》壹書中闡述了宗教寬容理論。自馬丁·路德發起宗教改革運動以來,導致了基督教的分裂。不同教派希望借助國家權力推行自己的信仰和道德價值觀,導致教派紛爭,歐洲付出血腥內戰和宗教迫害的代價。這種情況的延續和再現不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也危及資產階級對政權的追求和統治秩序的維護。有鑒於此,早在洛克之前的歐洲思想界就希望通過建立世俗國家,實行宗教寬容,來建立宗教多元主義的新秩序。這壹思想也被20世紀最著名的政治自由主義代表羅爾斯命名為自由主義產生的兩大歷史根源之壹(另壹個歷史根源被認為是民族國家的復興)。洛克認為宗教信仰是壹件私事,應該由壹個人的良心來選擇。“必須嚴格區分民政事務和宗教事務,正確界定二者的界限”。“官方的全部權力...不能也不應該以任何方式延伸到靈魂的拯救”。強烈反對國家幹預個人信仰自由。“教會是壹個自由和自願的團體”,其成員不能被強迫信仰某種教義。洛克的宗教寬容理論顛覆了自古希臘政治哲學以來壹直是中世紀基督教理論核心的至善至美觀念。路德的宗教改革打破了歐洲基督教的統壹性和追求生命完美的基礎。各教派都以為自己的宗教追求可以達到人生的圓滿,於是強迫其他教派“歸教”,由此引發了血腥的紛爭和殘酷的迫害。洛克的宗教寬容理論把對完美生活的追求從政治領域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壹個私人信仰問題,把政治目標歸結為尋求某種秩序,讓不同信仰的善良男女共同過上和平的生活。

由於在理論上的上述貢獻,洛克被譽為現代自由主義第壹人。在現實世界中,第壹個實現完全憲政的美國,按照哈佛政治學者路易斯?哈茨(1919-1986)對洛克原理的評價是“無反思的壹致同意”。

18世紀是歐洲大陸資本主義經濟進壹步發展的時期,新興資產階級與封建專制統治的矛盾日益尖銳,尤其是在“三級”森嚴的法國。因此,在法國,出現了孟德斯鳩、盧梭這樣的自由主義思想家。

查爾斯·孟德斯鳩(1689-1755)出生於壹個貴族家庭。他在1748出版了《論法的精神》壹書。孟德斯鳩認為,所謂法的精神是法與各種事物——自然、人性——之間關系的精神的綜合。法律高於壹切。孟德斯鳩主要通過研究和闡述自由與權力的關系來闡釋其法的精神。他認為“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許的壹切事情”。它的真正意義不是教導臣民守法,而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個人自由只能由法律來保障。法律約束被統治者和統治者,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權力。如果壹個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因為其他人也有這個權利。孟德斯鳩認為最侵害自由的制度是專制制度。雖然專制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古希臘的政治理論中,但孟德斯鳩是近代第壹個系統分析專制特征的思想家。孟認為人類有三種政體:專制政體、君主政體、* *政體。專制的特點就是沒有法律,統治者的命令就是法律。君主制的特點是君主的行為不僅受法律約束,還受貴族或其他等級的約束。因此,在君主制下,人們擁有壹定的自由。* * *和諧最能保障人的自由。這三大法系的精神是不同的。專制的精神是敬畏,君主的精神是榮譽,和諧的精神是美德。

如何限制專制制度?孟德斯鳩發展了分權理論。三權分立理論起源於亞裏士多德。進入中世紀後,也出現了內斂君主或混合君主的概念。在近代,洛克明確討論過權力過大的問題。孟德斯鳩的偉大貢獻在於將三權分立的思想與自由的概念聯系起來,具體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方案。孟德斯鳩的理由是“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種從來都不容易的體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直到他們遇到壹個邊界。”因此,“防止權力濫用,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這可能導致壹種政治制度:“沒有人被強迫做法律沒有強迫他做的事,也沒有人被禁止做法律允許做的事。“具體怎麽放權?壹種是劃分國家權力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使之分屬不同的機構,在法律上相互制衡和制約。這種“第壹”的方案在美國的政治制度中真正付諸實踐,給美國社會帶來了穩定、發展、繁榮和強大,使得孟德斯鳩的理論似乎具有了某種特殊的意義。

讓·盧梭(1712-1778)比孟德斯鳩小20多歲,出生在壹個普通的家庭,童年遭受了失去父母的不幸。盧梭通過《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論社會契約》(1762)等著作成為法國大革命的精神領袖。盧梭指出,人類的“自然狀態”是人類的“黃金時代”。“突然有壹天,誰先圈了壹塊地,想:這是我的,找到壹些頭腦簡單的人,居然相信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創始人。”於是,人類社會產生了私有制。私人觀念的產生,私有財產的產生及其財富的不平等,是壹切社會罪惡的根源。如何消除這樣的不平等,如何根除這種罪惡的根源?“既然人類社會是靠鐵的必然性產生私有制的,那麽這個結果就是必然的,而且既然原始的自然狀態無法恢復,那麽生活在政治社會制度下的人類只有壹個辦法,就是在政治社會中尋找自由。”這種方式就是建立壹種新型的“同體自由”。如何在“* * *身份”中實現個人自由?這必然會遇到霍布斯那樣的自由與秩序的矛盾。盧梭從人性本善的觀點出發,通過獨特的“社會契約”解決了這個問題。盧梭真誠地認為* * *同構作為壹個抽象的實體,既是成員利益的代表,也是成員的意誌。這種意誌的外化就是主權。當人們服從主權時,他們本質上只是在服從自己。“主權——即社會實體——既不能傷害其所有成員,也不能傷害任何特定成員。”所以“每個合夥人和他自己的壹切權利轉移到整個集體之後”,集體的“公意”就是全體成員的* * *意誌。當個人服從公意時,他“只是服從了自己,並保持著壹如既往的自由”。正是通過這種“社會契約”的概念,他的“人民主權”理論得以建立。盧梭通過“人民主權論”猛烈批判封建專制和暴政,提出以暴制暴的思想。正因為如此,羅伯斯庇爾稱盧梭是法國大革命的先行者,並因此於6月1794+10月11日將其遺體移至巴黎先賢祠。歷史上盧梭被譽為“現代民主之父”。

通過以上對孟德斯鳩和盧梭思想的簡要介紹,我們可以看出他們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雖然孟德斯鳩也關心政治權力的合法性(誰掌權),但他更關心權力的制約。盧梭似乎對權力本身沒有恐懼,但他最關心的是政治權力的合法性。這似乎是自由主義史上盧梭對孟德斯鳩最大的“拋棄”。

盧梭的“放棄”,加上法國大革命的實踐,受到了除保守派以外的自由派的嚴厲批判。最早批判盧梭的是法國自由主義思想家貢丹斯(1767-1830)。龔當思認為,盧梭把自由原則和人民主權原則聯系起來,要求每個社會成員毫無保留地把自己的權利完全轉讓給同壹個人的理論有壹個致命的弱點,因為任何主權都是由特定的個人來行使的。任何政權無論在抽象意義上多麽崇高,如何代表人民,在實踐中,少數人行使的結果必然只反映少數人的利益和意誌。事實是,“在任何時候,任何國家,無論是人民的捍衛者還是人民的壓迫者,都是以人民的名義行事,而不與人民協商”。所以,龔當思總結說:“任何壹種塵世的力量都不應該是無限的”。另壹位法國自由主義思想家托克維爾(1805-1859),因其對大眾民主的恐懼而產生了批判盧梭的思想,提出了著名的“多數人暴政”理論。托克維爾於1831在美國訪問了9個月,分別於1836和1840出版了《論美國民主》第壹卷和第二卷。在這本書中,他說:“民主政府的本質在於多數人對政府的絕對統治,因為在民主制度下,沒有人能與多數人對抗。”“無限的權威是壹件糟糕而危險的事情。.....無論人們稱這種權力為人民還是國王,或者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種權力是由君主還是共和國行使,我都會說:這已經播下了暴政的種子”。在托克維爾看來,國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政治暴政,而不能是社會暴政。因為國王對異己最大的懲罰就是把他們關進監獄,但是他控制不了他們的思想。民主政治中的“多數人的暴政”是不同的。“多數”不僅擁有政治權力,還擁有社會甚至道德權力。大部分都是真理和道德的化身。所以“多數人的暴政”意味著對人格的根本否定和對人的尊嚴的蔑視,這是過去枷鎖和劊子手的“物質”暴政無法比擬的。以上思想只是托克維爾這樣的思想家的思維,並不意味著美國會陷入這樣的“多數人的暴政”。他看到美國社會政治結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制約“多數人暴政”的因素。但他堅信,如果在壹個缺乏民主約束的國家建立民主制度,其結果必然是西方從未經歷過的中央集權和專制,其程度是“只有在亞洲才能找到壹些可以與這種專制相提並論的事實”。如何才能避免民主制度下的“多數人暴政”?只有由各種獨立自主的社團組成的多元社會,才能構成權力上的“社會平衡”。

如果說18世紀法國的政治革命時代最為突出,那麽英國的經濟革命時代最為突出。人類歷史上的第壹次工業革命始於英國。這樣的社會背景差異導致了英國自由主義和以盧梭為代表的法國自由主義的巨大差異。

大衛·休謨(1711-1776)出生於壹個貴族家庭。休謨在哲學上最大的成就是建立了以經驗主義為基礎的溫和懷疑論理論。這種懷疑主義的意義在於否定人類所謂的理性壹致性[③]。他的哲學受到了約翰·洛克、艾薩克·牛頓、亞當·斯密等人的影響。21歲開始撰寫代表作《人性論》,26歲完成這部著作,在西方哲學史和自由主義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休謨認為,很多信仰,包括對因果關系的信仰,都不可能有理性基礎,至於倫理學,更不可能有理性基礎。休謨的觀點意在批判道德判斷有理性基礎的流行觀點。休謨的理由是:“理性的作用在於發現真理或謬誤。真或假,在於觀念的真實關系或實際存在與事實的重合或不重合。”道德規範屬於實踐哲學,“對行為和感情有影響,所以結果當然是這些規範不能用理性來判斷。”“善與惡的道德差異不能由理性造成”。因此,休謨摧毀了道德普遍性的哲學基礎。經驗告訴我們,人是存在於環境中的感知能力有限的動物。在這種環境下,善只與人的需求相關,以至於不同的人會因為需求不同而對善有不同的想法。根據這壹論點,休謨得出結論:任何追求人類思想或道德壹致性的努力都會導致任意性[4]。在否定了道德壹致性之後,休謨必須回答人類自文明時代以來就有的“正義”問題。休謨對“正義”的看法是這樣的:“正義”是壹種人造的美德,而不是自然的美德。正義感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基於理性,而是“由於為應付人類環境和需要而采取的人為措施和設計。”它意味著人類並沒有天生的正義感,只是因為人為地達成了壹些滿足社會生活需要的協議,並按照這些協議行事,才出現了正義的概念和原則。這樣就否定了柏拉圖以來的所謂理想政治制度,即符合“自然”的制度的概念,也否定了羅馬法以來的“自然法”的概念,即人類的社會組織要符合自然法的要求的概念。“正義”不再是壹種自然的美德,它不是來自上帝的意誌,也不是來自人類的本質屬性。這樣延伸出來的意義會是全方位的。政治上否定過去,包括洛克所說的壹切合法的政治制度或行為都必須滿足壹定的前提條件。換句話說,它否定了根據某些現實的既定“正義”判斷而設計的關於未來社會的“必然性”概念。在經濟上,我們反對任何幹涉,主張自由經濟。在社會生活中,主張個人對個人負責,自由至上等等[5]。正是因為可以引申到這樣壹個全方位的意義,才使得以哈耶克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義者推崇休謨。

亞當·斯密(1723-1790)比休謨小12歲,可以算是休謨的同時代人,他們的關系也很好。他的父親是海關審計員。父親4歲去世後,他在叔叔的資助下,14歲進入大學。斯密壹生的學術成就是多方面的,但後人主要談的是他為現代經濟學奠定的基礎。《國家財富的性質和原因》(國富論1776)討論的中心問題是什麽樣的制度框架能最有效地促進國家財富的增長。斯密經濟理論的出發點是關於經濟人的預設,個人利益是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出發點。這裏的個體是霍布斯式的個體。但與霍布斯的結論完全不同。霍從自利性中得出政府的必要性和國家權威的絕對性,而斯密則從自利性中看到了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源泉。斯密接受並改造了壹個叫曼德維爾(1670-1733)的思想家。曼恩說:私惡與公共利益嚴重對立,但私惡產生公共利益。斯密將其轉化為:私惡與公共利益是對立的,但更和諧統壹[6]。因為就我個人而言,他並不是要促進公眾的利益,他也不知道他能促進公眾的利益到什麽程度。他只想著如何增加自己最大的財富。這意味著他只關心自己管理的行業如何實現增值最大化。怎樣才能增加我們最大的財富,或者說最大化我們行業的附加值?在他看來,這只能是在可以“最大化”的地方“工作”或“生產”。驅使他這樣做的力量是“看不見的手”。在這只“看不見的手”的拉動下,他所追求的東西往往能使他在不違背初衷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斯密認為,市場體系是最自然的體系。在市場制度下,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每個人都必須盡力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和數量,增強對他人的服務和對社會的貢獻。這樣國家財富就會以最快的速度增長。基於此,斯密得出了國家與經濟關系的結論:國家最好的經濟政策是自由主義,它絕不會幹預私人經濟活動。國家或政府的職能只是提供必要的保護,讓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有壹個可靠的外部環境;提供壹些公共服務,比如保護社會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保護社會中的每壹個人不受他人的迫害或壓迫,建設和維護壹些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在得出這樣壹個結論的過程中,史密斯還拿中國做反面例子,說中國經濟長期停滯的原因是國家限制太多,加強了他的說服力。斯密提出自由放任理論時,英國的“個人資本主義”正處於“手工作坊”的大發展,工業革命剛剛開始。這樣的生產力水平,試圖通過政府行為來指導生產和分配資源,斯密說,“恐怕超出了人類的智慧或知識。”所以這個理論反映了這種“社會存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