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是指計算機應用系統工程和網絡系統工程的總體規劃、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是指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和素質、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
第四條凡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單位,必須通過資質認證,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五條需要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第六條信息產業部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的管理,包括資質認證機構的指定和管理、管理辦法和標準的發布、資質認證結果的審批和發布。
第七條信息產業部設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資質認證的協調和管理工作。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下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提供技術咨詢,參與資質評價;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資質認證辦公室)是資質認證的日常辦公室,負責資質認證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辦公室暫設在中國軟件評測中心。
第九條從事資格認證的人員應當具備本職工作的能力,堅持公平、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壹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省(部)、行業、地(市)(及以下)、大、中、小型企業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行業、地(市)(及以下)、大、中、小型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或聯合承擔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備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或聯合承擔大型企業(或具有相當規模)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備獨立承擔小型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或聯合承擔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第十二條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獨立或合作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
(三)具備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並已完成三個以上(含三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四)具有能夠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工作的專職人員和組織管理系統。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信息系統開發與集成設備環境。
第十三條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可以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標準》(另行發布)確定申請的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當如實填寫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請表》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登記表》
第十五條申請壹級、二級資質的單位向部資質認證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資質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資質認證辦公室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審查合格後,組織調查組對其資質進行現場審核,並對其完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進行調查。
(二)資質認證辦公室根據申請人資質調查報告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調查報告,組織專家委員會相關專家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六條申請三、四級資質的單位將申請材料報送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所屬資質認證機構組織資質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部資質認證辦公室。
第十七條資質認證辦公室將資質評定結果報信息產業部批準後,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條資質監督管理是指對獲證單位的資質維持和資質變更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四年。獲證單位每年應進行壹次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資質認證辦公室備案;資質認證辦公室每兩年對獲證單位進行壹次年檢,每四年進行壹次換證檢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更換檢驗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申請換證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資質認證辦公室提交《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換證申請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四年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完成情況和資產運營情況、各類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二)資質認證辦公室根據資料審查和有效期內的監督檢查結果,對其資質作出檢查結論,並在《資質證書》(副本)的檢查記錄欄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壹條年度檢驗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獲證單位應向資質認證辦公室提交資質證書(復印件)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度檢查表。檢查表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如有質量事故或用戶投訴,必須及時向資質認證辦公室報告。
(二)資質認證辦公室對獲證單位的資質進行年檢,對年檢合格者加蓋年檢合格證(副本)。
第二十二條檢查結論分為合格、降級、撤銷三種。對檢查結論為合格或降級的單位,頒發新的資質證書(原件);對於檢驗結論被取消的單位,將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未按時申請換證檢查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資格,並註銷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申請資質升級的單位,應當向資質認證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辦理。
第二十五條獲證單位分立、合並後,應將原《資質證書》提交資質認證辦公室重新審核。
第二十六條獲證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後壹個月內向資格認證辦公室報告變更情況,由資格認證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重新審核其資格。第二十七條計算機信息系統主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的,有關部門將追究主建設單位和信息系統承包商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在申請資質認證或者資質監督檢查時,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者有關材料的,資質認證辦公室應當嚴格按照資質等級標準重新核定其資質,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三個月至六個月、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獲證單位必須正確理解和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制度,正確使用《資質證書》。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給予警告、停止使用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所有從事資質認證的機構和人員在認證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工作中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十壹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和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公布。資質認證辦公室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資質認證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獲證單位遺失資質證書,必須通過資質認證辦公室指定媒體聲明作廢,方可申請補發。
第三十三條資質認證辦公室設立專門的網站和電話,社會各界可以通過指定的網站和電話查詢資質認證和年檢結果。第三十四條對於特殊行業(如國防、公安等。),按相應行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