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事業單位下鄉補助標準

事業單位下鄉補助標準

鄉鎮工作補貼的月標準為: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440元,滿30年500元。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見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核準,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提高100元。

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脫產參加學歷教育、借調等離開鄉鎮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時間,不發放鄉鎮工作補貼。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

鄉鎮工作補貼的實施範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上級政府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按行政隸屬關系區分)。不含開發區和掛職人員,三支壹扶服務期未滿、大學生村官不在實施範圍之列。

按照鄉鎮情況和在鄉鎮工作時間等因素,並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省裏決定我省鄉鎮工作補貼標準以200元/月作為起步水平,結合鄉鎮艱苦偏遠程度和工作年限(以10年為壹跨度)具體劃分為兩類四檔。其中,艱苦偏遠鄉鎮比壹般鄉鎮標準每月高90元,最高500元/月。具體為:在壹般鄉鎮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