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脫產參加學歷教育、借調等離開鄉鎮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時間,不發放鄉鎮工作補貼。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
鄉鎮工作補貼的實施範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上級政府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按行政隸屬關系區分)。不含開發區和掛職人員,三支壹扶服務期未滿、大學生村官不在實施範圍之列。
按照鄉鎮情況和在鄉鎮工作時間等因素,並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省裏決定我省鄉鎮工作補貼標準以200元/月作為起步水平,結合鄉鎮艱苦偏遠程度和工作年限(以10年為壹跨度)具體劃分為兩類四檔。其中,艱苦偏遠鄉鎮比壹般鄉鎮標準每月高90元,最高500元/月。具體為:在壹般鄉鎮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