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藥品經營和使用單位應依法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配備適合的追溯管理軟硬件設施,全面落實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國家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品種、血液制品和其他生物制品等重點品種全過程追溯工作任務。
2.在采購藥品重點品種時,應通過追溯系統向上遊企業索取相關追溯信息,在藥品驗收時進行核對,並將核對信息通過追溯系統反饋上遊企業。
3.在銷售藥品重點品種時,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總部應當通過追溯系統向下遊企業或使用單位提供相關追溯信息;零售藥店和使用單位應保存銷售記錄明細,並在追溯系統中及時更新售出藥品的狀態。
4.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總部不得向未使用藥品信息化追溯系統和掃碼設備的下遊企業或使用單位提供重點品種藥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向未使用藥品信息化追溯系統和掃碼設備的接種單位提供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