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計機構的地位審計機構的設立應由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其地位和權限應超過部門和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以利於審計人員獨立開展工作。特別是在綜合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中,便於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取得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
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就是上述組織形式。內部審計人員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以改善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但在這種形式下,由於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受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審計往往受主要領導的影響,審計人員的利益與部門和單位的利益密切相關,獨立性不夠充分。
(2)審計機關所在部門、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壹定職權的內部審計機構。例如,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有權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資金和財產;
有權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單位調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失職者,有權向領導人提出問責建議,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在審計工作中,意味著內部審計員應當從國家的角度獨立工作。
在審計規劃和調查取證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保持超然的立場,被審計單位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或改變審計立場。審計工作結束後,審計人員應排除各種幹擾,對審計事項做出客觀評價。
延伸信息的形式獨立性是指註冊會計師與被審企業或個人沒有特殊的利益關系,如不擁有被審企業的股權或擔任其高級職務,不擔任企業的主要貸款人、資產托管人或與管理當局有親屬關系等。否則會影響註冊會計師公正執行業務。
實質獨立,又稱精神獨立或事實獨立,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時,應不受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幹擾,保持客觀、無私的精神態度。
因此,註冊會計師不應有實質上和形式上被認為影響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利益。而這壹切無非是希望通過審計的獨立性來達到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審計獨立性和審計可靠性能否劃等號,仍然值得分析。
內部審計的作用:
(1)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
(2)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適用性。
(3)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針對性。
(4)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對實現業務目標的保證程度。
(5)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保證程度。
(6)評估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的成本效益。
(7)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和缺陷。
(8)為高級管理層判斷內部控制是否有效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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