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1)
種業
1.禁止投資於我國珍稀特有珍貴優良品種(包括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中的優良基因)的研發、育種、種植和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
2.禁止投資農作物、畜禽和水產種苗的轉基因品種選育和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3.農作物新品種的培育和種子生產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制。
4.未經批準,禁止采集農作物種質資源。
(2)
漁業捕撈
5.在中國管轄海域進行捕撈活動,必須經中國市政府批準。
6.不批準以合作或合資方式為在管轄水域作業的漁船申請引進漁網和工具。
第二,采礦業
(3)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勘探開發
7.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勘探開發自然資源或者在中國大陸架進行任何目的的鉆探,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4)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
8.石油天然氣(包括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5)
稀土和稀有礦物的開采和選礦
9.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和選礦;未經許可,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者獲取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和生產技術。
10.禁止投資勘查開采鎢、鉬、錫、銻、螢石。
11.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和選礦。
(6)
金屬和非金屬礦物的開采和選礦
12.貴金屬(金、銀和鉑族)的勘探和開采受到限制。
13.鋰礦石的開采和選礦受到限制。
14.石墨勘探和開采受到限制。
第三,制造業
(7)
航空制造業
15.幹線和支線飛機的設計、制造和維修,3噸及以上民用直升機的設計和制造,地面和水效飛機的設計和制造,無人駕駛航空器和浮空器的設計和制造,由中方控制。
16.通用飛機的設計、制造和維修僅限於合資和合作。
(8)
造船
17.船用中低速柴油機和曲軸的制造應由中方控制。
18.海洋工程設備(包括模塊)的制造和修理應由中方控制。
19.船舶(包括分段)的修理、設計和制造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制。
(9)
汽車制造
20.整車和專用汽車制造屬於限制類,中方股份比例不低於50%;同壹個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下的合資企業,生產同壹種車輛產品(乘用車和商用車)。如果與中方合資夥伴合並,則不受兩家合資公司的限制。
21.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使用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並已授權相關發明專利。
(10)
軌道交通設備制造
22.軌道交通設備制造限於合資、合作(除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客運服務設施及設備研究、設計、制造,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道橋設備研究、設計、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及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汙設備制造)。
23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率必須達到70%及以上。
(11)
通信設備制造
24.民用衛星的設計和制造以及民用衛星有效載荷的制造由中方控制。
25.限制生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和關鍵零部件。
(12)
礦物冶煉和壓延
26.限制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包括氧化銻、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
27.稀土冶煉和分離受到限制,僅限於合資和合作。
28.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物的冶煉和加工。
(13)
藥品制造
29.禁止投資加工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
30.禁止投資應用中藥飲片蒸、炒、烤等加工技術和中成藥保密配方產品的生產。
(14)
其他制造業
31.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墨錠制作等民族傳統工藝品。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5)
原子能
32.核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應由中方控制。
33.核燃料、核材料、鈾產品及相關核技術的生產、經營、進出口由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壟斷。
34.只有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才能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
(16)
管網設施
35.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供水和排水管網的建設和經營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股。
36.電網的建設和運營由中方控股。
動詞 (verb的縮寫)批發和零售貿易
(十七)
特許經營權和特許經營權
37.實行煙草專賣制度。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等煙草制品的批發和零售。
38.中央儲備糧(油)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含中央儲備油)的收購、儲存、經營和管理。
39.免稅商品的銷售實行特許經營和集中管理。
40.特許發行和銷售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銷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8)
汽車運輸
41.道路客運公司受到限制。
(十九)
鐵路運輸
42.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和運營由中方控股。
43.鐵路客運公司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股。
(20)
水運
44.水路運輸公司(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設立的國際航運公司除外)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股,不得從事以下業務:(1)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包括租用中國船舶或艙位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2)國內船舶管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45.外資股比不超過565,438+0%。
46.外輪理貨僅限於合資和合作。
47.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特殊情況經中國市政府許可的除外。
48.中國港口間的海上運輸和拖帶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外國船舶在中國港口之間從事海上運輸和拖帶,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21)
公共航空運輸
49 * * *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由中方控股,單個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企業)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
50.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國公民。
51.外國航空器經營人不得從事中國境內兩點之間的運輸。
52.只有中國指定的承運人才能經營中國與其他締約方簽署的雙邊運輸協定中規定的雙邊航空運輸市場。
(22)
專用航空
53.允許合資企業投資專門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其他通用航空企業必須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國公民。
55.禁止外國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員從事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礦產資源勘查等重要專業領域的通用航空飛行。
(23)
民用機場和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資運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57.民用機場的建設和運營必須由中方控股。
(24)
郵政服務
58.禁止投資郵政企業,經營郵政業務。
59.禁止從事信件國內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25)
電信傳輸服務
60.電信公司屬於限制類,僅限於中國入世後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電子商務除外)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擁有股份或股份不低於565,438+0%。
(26)
互聯網及相關服務
61.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網絡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公共信息發布服務(我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2.禁止從事互聯網地圖的編制出版(我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外國投資者合作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報中國市政府進行安全評估。
八、金融業
(27)
銀行股東機構類型要求
64.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國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的機構。具體要求:
(1)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外方股東應為金融機構,且該外資銀行的唯壹或控股/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
(2)金融機構應投資中資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
(3)外資銀行應投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
(4)金融機構或金融租賃公司應投資金融租賃公司;
(五)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6)貨幣經紀公司應投資其中;
(七)金融機構應當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8)金融機構在法律法規上不明確。
(28)
銀行資格要求
65.外國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達到壹定的總資產要求,包括:
(1)外資法人銀行的唯壹或控股/主要股東,外國銀行分行的母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貸款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資者;
(三)法律法規未明確適用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投資者。
66.外國投資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必須滿足相關業務年限、全球機構網絡和信息通信網絡等壹定條件。
(二十九)
銀行股票比率要求
67.外資參股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壹股東和總持股比例限制。
(30)
外國銀行
68.除了滿足股東機構的類型和資格要求外,外資銀行還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
(1)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的“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等業務,不得從事面向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但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的定期存款除外。
(二)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營運資金,部分營運資金應當以特定形式存在並符合相應的管理要求;
(三)外國銀行分行必須達到人民幣營運資本充足率8%的要求;
(4)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必須滿足最短開業時間要求。
(31)
期貨公司
69.期貨公司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股。
(32)
證券公司
70.限制證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1.單個境外投資者在上市境內證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不得超過20%;所有外國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境內上市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33)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2.限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34)
證券和期貨交易
73.禁止成為證券交易所普通會員或者期貨交易所會員。
74.不得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
(35)
保險機構的設立
75.限制保險公司(外資投資壽險公司比例不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份不低於75%。
76.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資保險公司,以及投資保險公司的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份的除外),必須符合中國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年限和總資產。
(36)
保險業務
77.未經中國保險監管機構批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開展再保險分出或分包業務。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
(37)
會計審計
78.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夥人(或者履行其他負有最高管理職責的職務),必須具有中國國籍。
(38)
法律服務
79.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處的形式進入中國,在中國設立和派駐代表處必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80.禁止在中國從事法律事務,禁止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81.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39)
統計測定
82.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認可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83.禁止對社會調查進行投資。
84.市場調查受到限制,僅限於合資和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和收視調查必須由中方控制。
85.分級服務受到限制。
(四十)
其他商業服務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中國具有永久居留權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X.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41)
專業技術服務
87.禁止投資編制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測繪行政區域界線、地形圖、世界行政區域圖、國家行政區域圖、省級及以下行政區域圖、國家教學地圖、地方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以及區域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和遙感地質。
88.測繪公司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和基因診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90.禁止設立和開辦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十壹、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42)
動植物資源保護
91.禁止投資開發受國家保護的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資源。
92.禁止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43)
教育
93.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自主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含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
94.外國教育機構可以與中國境內的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
(1)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和軍、警、政、黨校等特殊領域的教育機構;
(二)外國宗教組織、宗教院校、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動;
(3)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高等學校和學前教育受限制,必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應具有中國國籍並在中國定居;董事會、理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成員不得少於1/2;教育教學活動和課程教材必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44)
醫療
95.醫療機構僅限於合資和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45)
廣播電視的播放、傳輸、制作和經營
96.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無線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和時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臺、中繼站[含差轉臺、接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接收發射臺、微波站、監測臺[站]和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並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
97.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運營公司。
98.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通過衛星傳輸引進境外電視劇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應當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
99.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46)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和新聞機構。
101.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和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中國市政府批準。
102.外國駐華新聞機構提供的服務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103.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制作;禁止經營報紙版面。
104.中外新聞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中外合作新聞出版項目,必須由中方牽頭,經中國市政府批準(經中國市政府批準,允許國內科技期刊與境外期刊建立版權合作關系,合作期限不超過5年。如果合作期限需要延長,他們必須重新申請批準。中方擁有內容的最終裁決權,外方人員不得參與中文期刊的編輯出版活動)。
105.禁止從事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藝術品、數字文獻數據庫及其出版物等文化產品的進口業務(我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106.出版物的印刷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制。
107.未經中國政府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108.境外媒體(包括外國及港、澳、臺報紙、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公司和廣播、電影、電視等大眾傳媒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理機構或編輯部。確需設立辦事處的,必須經過批準。
(47)
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
109.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
110.中國政府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實行許可制度。
111.電影院的建設和運營必須由中方控股。電影放映應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片和進口片的放映時間比例。放映單位每年放映國產影片的時間不得少於影片全年總放映時間的三分之二。
(48)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和考古
112.禁止投資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和文物購銷企業。
113.禁止投資經營國有文物博物館。
114.禁止向外國人轉讓、抵押或者出租不可移動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115.禁止設立和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
116.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應當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並取得專項批準。
(49)
文化娛樂
117.禁止成立文藝表演團體。
118.演出經紀機構受限制,必須由中方控股(為本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
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和運營受到限制。
十五、所有行業
(五十)
所有行業
120.不得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身份從事經營活動。
121.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不得設立在《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禁止類和標明“限於合資”、“限於合作”、“限於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以及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中。
122.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企業中的股份出資設立和變更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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