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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備案註冊可宣稱用語

凡用語符合化妝品定義的,可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在化妝品名稱中推薦使用的可宣稱用語包括:

(壹)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發用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

2.護膚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致;曬後修復等詞語。

3.彩妝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5.芳香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詞語。

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於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和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和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普通化妝品上市或者進口前,備案人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通過信息服務平臺提交備案資料後即完成備案。

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不得隨意改變功效宣稱。

新條例第19條明確規定,註冊和備案時需提交產品配方或者產品全成分。去年11月5日,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發布的《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規範》(征求意見稿),再次詳細補充了需提交的資料,包括所有原料的含量、復配比例、使用目的等,還需要關聯原料供應商。此舉意味著,產品配方將全面公開。

發布後,眾多ODM企業表示無法接受,“產品研發是品牌的‘護城河’,產品配方是生產加工型企業的優勢和命脈所在。”盡管監管上更嚴格了於行業是好事,但對於生產企業來說,無疑被扼住了“咽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