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有效落實責任主體責任,預防工程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是指以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項目主體的質量安全為重點,采用記分與行政處理相結合的方式,對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監管。被監督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通過隨機抽樣(巡視)確定。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建設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第三條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工程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工程監管部門)實施。省、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建設工程監理(巡視)中發現責任主體應當記分的,責令項目監理部進行監理記分,項目監理部應當嚴格按照省、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記分,不得增減。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和監理活動進行質量安全動態監督,應當遵守本辦法。對項目建設中的責任主體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動態監管是本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壹。項目監理部應根據信用評價要求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施工現場有可評價項目的,原則上每季度評價壹次。第二章評分點的設置第六條建設單位和項目經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違規的,責令改正,按照附表1規定的評分項目分別對建設單位和項目經理進行評分。第七條監理單位和總監在項目監理過程中,有違法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要按照附表2規定的評分項目,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進行評分。第八條工程項目責任主體以工程項目啟動或完成時間為計分周期,到期分值自動歸零;項目工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壹個計分周期。第三章評分的實施和管理第九條項目監理部應當按照質量安全監理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次、內容和措施,將監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和監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進行監督評分: (壹)按照監督標準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時,按照本辦法相應內容進行監督評分。(二)上級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巡視)檢查時,應責令項目監督部門作出監督評分。(三)實施差異化監督檢查;(四)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的其他監督檢查。第十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省質量安全網“質量安全日常動態監管系統”上建立“質量安全動態評價監管系統”(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項目監管部門實施違法事實調查確認、評分、違法處理等動態監管時,應登錄系統進行操作。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未公開送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記分通知書等文件,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第十壹條調查違法事實時,兩名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件的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監察人員)應當共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按要求協助監理人員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幹涉和阻撓。第十二條監督人員應當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法事實,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工程違法事實認定書》(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認定書》)。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和負責人應在確認單的“違法事實確認”欄簽字,由監督人員核實簽字,作為對本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打分的依據。責任人不承認違規事實的,應當在確認單“其他事項”欄內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視為當場提出異議。同壹時間同壹地點的違法事實不得重復記分。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字確認的,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可給予扣分;在場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未簽字確認且未陳述不同意見及理由的,主管在確認單“其他事項”欄註明情況後給予評分。在調查違法事實時,應鎖定違法事實的具體位置,確保可追溯性。違法事實等信息應采集到“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網上形成後下載打印壹份確認單,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確認單可以不在網上形成,但要保證記錄完整準確。第十三條違規事實等信息在線采集後(若信息采集未在網上形成,監管人員應在信息采集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記錄項目確認單),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通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稱通知單),監管部門部門負責人人數為1。監管部門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通知納入網上公示服務,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審核不通過的,要重新送去核對確認後納入網上公示服務,責任主體要及時網上核對核實。第十四條在違法事實調查過程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指派專人對異議進行核查,並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記錄,書面告知異議人。第十五條責任主體在《公告》等公示期內對評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查,當對核查結果仍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且不能申訴。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當提供、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異議是否被接受,應當當場決定。異議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不予受理,並書面答復異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區的市、縣(市、區)和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縣(市、區)進行檢查。責任主體對項目違法事實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次投訴。第十六條責任單位應按以下程序申請核查或復審。核查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決定之日起分別在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查或者復核決定,並於作出核查或者復核決定的次日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記錄,書面通知異議人。(壹)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和公示,責任主體應在《公告》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壹步核實的書面申請;責任主體對核查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自收到核查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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