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食品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2、制定並實施提高質量、標準化和計量整體水平的發展計劃;協調和指導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
3、按規定組織和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4.負責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的責任。
5、依法承擔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責任。
6.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按規定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調查食品安全案件。
7、承擔監督檢查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的責任。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8、實施質量振興計劃,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推進重大工程裝備質量監督制度的實施;監督和管理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
9.負責產品和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和商品質量安全的強制檢驗、風險監測、監督抽查;依法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