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5.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
聚眾實施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強行進入會場;
2、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3、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4.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
5.向場地投擲雜物,拒不制止的;
6.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還可以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強行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涉及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