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的《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認定為:“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對傳銷的認定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簡單的總結起來也就三個方面:交會費、拉人頭、層層返利!當然,隨著社會的進步,傳銷的套路和馬甲也是不斷的更新換代,但是不管怎麽變,都是萬變不離其宗,如果有興趣了解更多的防騙信息,可以關註本人的百家號“老憨反傳銷”,裏面會持續的更新傳銷的內幕套路和揭秘傳銷手法,希望大家都能提高警惕,遠離傳銷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