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是指該產品的批準被取消,該產品的批準信息不作為執法依據。申請註銷化妝品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備案證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妝品行政許可審批註銷申請表(備案憑證)。
2、申請註銷化妝品行政許可(備案證明)原件。
1.根據國家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的通知》(10、2013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14年6月30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實行信息化備案,省級監管部門不再發放備案證明。
2.根據通知精神,我局下發了《關於實施〈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發[2013]287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適時取消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3.為做好清單式備案取消工作,我局決定對2010年4月起公布的524種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進行清單式備案公告(詳見我局官網化妝品公告欄)。按以下兩種情況統壹註銷:
非美白產品統壹取消時間為本公告發布之日。以前在備案有效期內生產的產品,可以壹直銷售到保質期結束。
化妝品備案網上審核是哪個部門?
從事化妝品經營活動的主管機關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上化妝品備案應當經過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進行化妝品備案。化妝品從生產到銷售都由市場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化妝品的市場準入也是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所以化妝品備案網上審核的是市場監管部門。
如何獲取項目代碼?
項目編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壹標識,壹次壹個編碼。項目代碼由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項目單位首次辦理投資相關審批事項時,應通過網上平臺登記項目信息,獲取項目代碼。其中,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通過國家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申請領取代碼;深圳市相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通過深圳市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申請領取代碼;其余審批、核準、備案項目統壹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申請代碼。
市場監管局備案手機號是什麽意思?
備案後可以隨時聯系我。
備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實現便捷、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有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有資金並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的,應當在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後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根據項目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涉及國家安全、涉及國家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實行審批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實行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範圍、核準權限和權限,由國務院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準的範圍和權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準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各地區不得擅自調整《核定目錄》確定的審批範圍和權限。
第六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
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權限。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的行政機關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目錄中提到的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具體項目核準權限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根據國務院的特別規定和省政府的規定,具有項目備案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為項目備案機關。
第八條項目產品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技術方案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風險自擔,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幹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核準或備案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審查條件或超過辦理時限。
第十條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布辦事指南,列出項目核準的申請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列出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和辦理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監管制度,加強對項目核準和備案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項目審批、備案和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和備案的網上受理、辦理、監督和服務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網上核準和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網上平臺)實施,核準和備案的過程和結果可以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使用網上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網上平臺申報時,生成壹個唯壹的項目代碼,作為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標識。將項目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歸集到項目代碼中,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公開與項目相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公開項目核準和備案的辦理條件、程序和時限。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公開核準和備案結果,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項目的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源消耗、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等相關手續,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海域)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對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準和備案,相關利害關系方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第十七條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在取得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法應當附送的相關文件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交。
第十八條組織編制和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及依法應當附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單位;
(二)擬建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和對生態環境影響的分析;
(4)項目的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大行業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由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參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確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
第二十壹條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撰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獨立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撰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委托工程咨詢單位編制相關文件時,應當合法、獨立、客觀、公正,並對其編制的文件負責。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以下文件:
(壹)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明確不需要進行用地預審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程序。
第三章項目審批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條地方企業投資建設分別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由省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移交的,可以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與其聯合提交。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的申請報告,由有關省級政府直接報送國務院、中央軍委。
第二十四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五條項目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或者調整相關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或不受理申請材料時,應出具加蓋其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書面文件應註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根據項目代碼在線查詢、監督、審批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委托評估時,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咨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為同壹單位、有控股和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壹人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壹人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復雜外,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負責。項目情況復雜的,履行審批程序後,評審時限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準機關應將項目評估報告連同核準文件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項目涉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職責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要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征求公眾意見。
有關部門是否對土地利用(用海)、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了實質性審查。,並出具相關核準文件,項目核準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反復征求公眾意見。
對於特別重要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審制度。除特別復雜的項目外,專家評審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要求項目單位調整相關內容,或者進壹步澄清、補充相關資料和文件。
第三十條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委托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限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或者進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書面告知項目單位咨詢、評估或者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項目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核準項目,並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項目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屬於國務院核準權限的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環境保護和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三條項目核準文件和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核準效率。
第四章項目核準的審查和效力
第三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壹)是否危及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開發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制定評審細則,明確規定評審的具體內容、標準、要點、註意事項以及不當行為的後果。
第三十六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的項目申請報告所附文件外,項目單位還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已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書面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壹)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項目核準文件規定內容的重大情況。
第三十八條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兩年期滿前30個工作日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文件。施工只能延期壹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工程延期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年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按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的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通過網上平臺向項目備案機關告知相關信息,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遵循誠信、規範原則。
第四十條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壹條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對收到的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全部資料進行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提醒並指導項目單位以適當方式進行更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於禁止投資建設的產業政策或者依法應當實行審批管理的,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當實行審批管理,不屬於備案機關權限的,應當及時通過網上平臺告知企業改正或者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項目備案相關信息應通過網絡平臺在相關部門間共享。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通過網上平臺自行打印或請備案機關出具。
第四十三條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更,項目選址、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通過網上平臺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前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上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項目核準和備案、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控、現場核查等方式。,並依法加強對工程的事後監管。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和相關環保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管。
城鄉規劃、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實施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自主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和其他公共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如發現違法行為,應依法處理,並通過網絡平臺登記相關違法信息。
第四十八條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予以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各級項目核準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監、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程序、核準結果和監管(處罰)信息。,應通過在線平臺共享。
第五十條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網上平臺如實報送項目建設基本信息、建設進度和完成情況。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登錄網上平臺上報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按年度在線上報項目建設動態進展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在線上報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壹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相關信息納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壹)依法應當申請項目核準但未取得核準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告知備案機關項目信息,或者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變化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開工建設的;
(四)未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壹)超越法定權限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批準的;
(四)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審批條件,或者以備案為名變相審批的;
(五)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三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及相關審批程序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企業以拆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和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或備案,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六條企業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對企業處以1‰和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視情況拆除項目或辦理相關手續。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以項目總投資1‰和5‰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企業未依法告知備案機關項目信息或者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恢復原狀,對企業處以項目總投資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符合土地(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安全監管、建設等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其他相關批準文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和評估任務的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