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壹、個人信息包括:
1、公民個人信息:壹般包括姓名、住址、電話(包括手機用戶信息)、身份證號、個人身份或房地產權證件復印件、個人履歷、病史等。
2、教育背景。
3、學習經歷、外語和計算機應用水平。
4、個人的實踐、個人成果獲獎情況。
5、個人特長及性格評價。
6、聯系方式與備註。
二、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現狀
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我國也不是壹片空白。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從民法上通過對個人人格權的保護表現出來。我國民法中對人格權的保護見於民法通則的各個章節。
這些條款表明了對個人信息保護已經有了立法上的體現。雖然人格,隱私、名譽、自由、信用等人格權的概念和範圍各有不同。但是,對個人信息的非法使用侵害了以上或是更大範圍的私權利。
對這些權利的保護就是對個人信息的間接保護機制。在信息時代到來之前,個人信息的傳播途徑和方法比較原始和單壹,個人信息的內容和保存的方法也比較單壹。
壹般,個人信息只有個人的姓名、年齡、身高、體重、住址、單位、電話、學歷、信仰。保存的方法有保存於單位的和學校的檔案或是家庭戶口所在的街道及村組織中。
信息發達以後,不僅通信、通訊這類信息交流的方式上飛速發展,個人信息的內容從20世紀60、70年代的壹般信息擴展到個人金融信息、交友信息、商業信息等更廣闊的領域。
對這些信息的非法使用已不僅僅是侵害個人人格權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商業秘密的保護,個人信用的損害。在網絡個人信息立法上已在不少規範電信活動和互聯網活動上已經作了規定。
例如: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十九此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
比較個人信息的保護已不是間接和側面的保護能夠保護全面的,而是需要壹部專門的法律加以詳細的規定才能夠實現法律的價值和達到法律的作用。目前,我國已將個人信息的立法納入立法議程。
在最近幾年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立法建議和立法議案每年不下10個,涉及代表或委員幾百名。通過獲得某個人的個人信息對其隱私予以公布,對名譽進行侵害。
對自由加以限制和影響,對信用予以損壞的行為不論是對個人信息的實際利用還是將個人信息作為壹種達到不法目的的手段,都是對個人私權利的侵害。
對要求個人信息保護法訂立意願反映出個人信息立法已經有壹定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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