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產權。
2.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值確定拍賣底價。
4.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房屋。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如果拍賣完成,法院將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如無人出價或拍賣失敗,法院可在第壹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委托拍賣公司再次拍賣。
7.如果第二次拍賣仍然失敗,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降價拍賣。房屋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