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現在股東在對公司投資入股的時候,不僅僅說只能通過現金的方式投資入股。我國公司法當中對於股東入股的出資方式作了明確的規定,除了現金以外,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進行入股,只要是法律上認可的都是可以的。下面我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司法中技術入股是否可以?
壹、公司法中技術入股是否可以?
技術入股屬於無形資產入股,壹般是經過***同投資人之間的協商確認股份或經會計師評估折價入股,壹般股份占總股本的25%,最高可以到70%,註冊時必須提供會計師的無形資產評估報告。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如:註冊造價工程師資質)或勞務、股權或其他。非現金出資需要經過評估和股東認可,超過約定金額部分,如出資人不要求補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但不能確認為出資比例計算的壹部分。二、相關法律法規是怎麽規定無形資產入股比例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理論上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所占註冊資本比例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三、關於技術入股形式有哪些?
按公司法的規定,技術要經過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評估,才屬於合法有效的形式。但實際中,大量是沒有經過這個程序的,壹般的作法是幹股、成為隱名股東或由其他股東代持,另壹種作法是由大股東出資、代在工商中登記妳為股東,或者由大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妳、並作工商登記。具體有兩種形式: 1、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究、開發項目作為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聯合研制、開發新產品,***同承擔風險,分享效益,這種技術入股叫作研究開發中的技術入股; 2、賣方自己掌握的現成的技術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後分享效益,這種形式叫作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四、國家對推動技術入股投資做了哪些努力?
隨著《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臺,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壹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在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技術入股是完全可以的,因為技術入股是屬於無形資產入股,再通過技術入股的時候,會通過專門的評估師技術進行折價入股。除了技術入股以外,現在利用知識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等都可以入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