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論婚姻法中的財產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壹般情況下會平分。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不分割或者少分割財產。
另外,要區分哪些是* * *擁有的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3: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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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