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外,其他納稅人應當依法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附送財務會計報表。公司已經沒有業務了,可以進行“零”申報。即: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填“0”,應交稅金填“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規定,七、納稅人在批準的停業期間進行正常經營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未按規定辦理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公告〔2010〕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個體雙定戶發生停業的,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稅務登記證件屬國地稅聯合核發且已被地稅機關封存的除外)並進行實地核實。
恢復經營前要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領回並啟用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達到起征點以上納稅人停業期不足1個月的,依照定額按日計算並征收稅款。停業期限屆滿,未提出續停業申請或復業報告的,稅務機關按正常業戶管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壹)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壹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壹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壹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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