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前沿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畜禽等良種培育和育種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和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機制,增強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農業企業的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 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構建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
國家完善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和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熱情。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動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共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技型社會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專業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的研發、推廣和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過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進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和信息化,促進機械化生產適應農田建設、服務方式適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發展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藝、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健康醫療、農村物流、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引導新型經營主體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農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區、鄉村創業園、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建設;統籌農產品產地、配送中心和銷售場所的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幹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提升農村產業競爭力。
鄉村工業的發展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回鄉創業和農村創新,促進農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和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收。
國家采取措施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為集體成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益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通過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享受到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場(林、牧、漁)的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場(林、牧、漁)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場(林、牧、漁)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龍頭作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的聯系,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作為為農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三章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國家完善農村人才工作的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鄉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農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教育的統籌規劃,不斷改善農村辦學條件,支持發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以免費師範教育的方式吸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教,對長期在農村任教的教師給予優惠,保障和提高農村教師待遇,提高農村教師的學歷、整體素質和農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和深造,建立縣鄉聯動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農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待,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工作,支持醫生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農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農業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加強農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農村文化骨幹。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回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有技能、善於管理的高素質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涉農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農村流動,建立和完善城鄉、區域、學校之間的人才培養合作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誌願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以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福利待遇。(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