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第十壹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銀行賬戶不全,屬於開票項目不全,應該作廢重新開壹張項目齊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資料:
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的情況:
(壹)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壹致。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