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宣傳、信息統計和培訓;
(二)定期組織聯席會議,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計劃,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制定政策措施的解決方案和建議;
(三)協調、指導相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反家庭暴力的多部門合作和聯動;
(四)監督檢查反家庭暴力工作;
(五)依法開展其他反家庭暴力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會治理。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案件的報案人、舉報人、證人的信息。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個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預防家庭暴力知識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務。第二章家庭暴力預防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計劃,組織相關責任部門開展反對家庭暴力的法治宣傳、去極化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傳教育引導,加強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兒童、學生及其監護人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提高兒童、學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引導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文明開展家庭教育。第八條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將家庭美德、婚姻法知識和反家庭暴力納入婚姻家庭咨詢的內容,告知婚姻當事人對家庭暴力的權利、義務和救濟方式。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法律咨詢、公證、司法鑒定、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完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機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法律解釋,普及和宣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識。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作為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依法將反家庭暴力納入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依法依規解決家庭糾紛,促進家庭和睦。
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發揮職能優勢,依法調解、化解婚姻家庭糾紛,引導家庭成員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專業培訓和統計工作。第十壹條綜治中心(網格化服務中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信息管理平臺;建立網格化家庭暴力重點監測機制,確定重點預防對象,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教育,化解家庭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