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旅遊服務合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壹)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遊行程安排;
(三)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二、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壹)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註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註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三、旅遊服務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壹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旅遊服務合同的解除亦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方式。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協調壹致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或者旅遊者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五十八條包價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壹)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二)旅遊行程安排;(三)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五)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七)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