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規定的時間到了就脫密了。比如2010.10.1-2015.10.1五年脫密期,那麽2015.10.2就是脫密期了。
根據《保密法》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擴展資料
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明確脫密期限;
與原機關、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做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
及時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移交手續;
還要註意“三不準”:
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出境;
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
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其他服務。
處在脫密期的涉密人員負責管理的單位:
涉密人員離崗(離開涉密工作崗位,未離開本機關、本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
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其他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
屬於其他情況的,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