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數量和標誌;
第三,儲存貨物的損失標準;
第四,存放地點;
5.儲存期;
六、儲存已被保險,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
七、倉儲費用;
八、填發、填發地點和日期。
倉單有以下兩種效果:
第壹,存貨人收到倉單的效力;
第二,轉讓定金的效力。
《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儲存貨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貨權。”
倉單毀損、滅失或者被盜,持有人喪失倉單以及倉單記載的提取、轉讓貨物的權利的,存貨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程序通過公告確認其權利,並承擔應當承擔的損失和費用。
標準倉單是指由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貨交易所制定的實物交割憑證,由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完成對進貨的驗收確認後,簽發給貨主並在交易所登記,可以在交易所流通。標準倉單質押授信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以持有標準倉單的憑證作為質押提供擔保,我行提供相應的授信。
功能和特點:
(1)有利於生產企業銷售;
(2)有利於商業企業獲得融資;
(3)有利於回購方(交易所或會員單位)拓展自身業務。
(4)使用標準倉單作為質押獲得融資。
(5)使出借人和回購人緊密合作,實現雙贏。
處理條件:
(1)標準倉單質押授信業務授信申請人限於生產其合法持有的貨物並擬以我行標準倉單作為原料質押的工業企業或銷售相應貨物的商業企業;
(2)質押倉單註明的商品必須是可以在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種類;
(3)標準倉單質押授信質押率不高於70%。
(四)授信申請人應遵守我行對公司客戶授信的相關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a)信用等級在BBB(含)以上(不能評級的除外);
(二)信譽良好,無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