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