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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 機遇與風險

大數據時代 機遇與風險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對於犯罪案件破獲、新型產品研發等都起到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最終數據的采集者如何使用其所收集到的數據,將對社會及個人帶來不壹樣的效果。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網絡法研究所副所長朱巍在“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北京會場)”上呼籲:“企業在做新技術、新研發時應更多的尊重個人信息安全和消費者隱私權。”

他指出,我國涉及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現有200余部,但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並沒有,而現在我國部分互聯網企業,通過業務建立征信系統,在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作為指導的情況下,也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埋下了隱患。

比如,央行於1月中旬發出《關於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允許螞蟻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騰訊旗下的騰訊征信、平安旗下的前海征信等8家民營公司開展個人征信業務。

朱巍指出,該通知雖在壹方面帶來了國內個人征信的市場化,但另壹方面,今後消費者可能在嘀嘀打車上發生爽約行為都會為自身信用帶去汙點,而這有可能是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的,所以征信信息的操作,應首先征求消費者許可後再進行。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做為互聯網的使用者,在使用互聯網獲取自身所需資料或者服務時,自身也是被搜集信息的對象,所以當個人信息被企業或是黑客獲取後,壹但出現濫用現象,將會為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中央網信辦政策法規局處長李長喜在“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北京會場)”上指出,“信息濫用等行為,是進壹步推進互聯網產業發展所需解決的問題。

李長喜舉例稱,曾經有壹家網上社區存儲用戶個人信息達幾千萬條,但後遭黑客攻擊,被轉賣第三方,導致大量用戶生活受到影響。

另外,商家在獲取信息時,可能未經過權利人的充分授權,或在經過權利人部分授權後,對其進行挖掘,挖掘後的信息權利人並不知情也並未授權,這同樣是壹種侵犯權利人個人隱私權利的行為。

騰訊法務部安全隱私專家張元胄表達了相同看法,此外他還表示,互聯網企業應在保護用戶隱私時具備透明度,並應與用戶之間建立信息使用約定,使得用戶具有對自己信息的查閱、修改、撤回等權利。此外當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作為免費、精準廣告營銷時,應對所投放人群的信息進行去個人信息化處理,使得個人信息變為壹種不可逆推的數據產品,避免泄露用戶個人隱私。

企業數據保護亟待完善

互聯網發展可謂日新月異,無論是互聯網企業所面對的客戶,或是企業自身,無時不刻不在感受著這壹變化,企業往往也會面對競爭對手對其核心信息隱私的侵犯。

談及企業應以何種方式在大數據時代到來時更好的保護自身信息權利,阿裏高德法務總監張錚指出,從企業數據保護方面來看,企業可以考慮兩種做法。

壹種稱為數據合作。雙方企業應在合作過程中,以數據***享為初衷,以開放心態為支持,***同建立壹個較好的溝通機制,不能在合作過程中偷數據。

另外壹種則是非合作數據保護模式。以張錚的工作為例,由於高德具有繪測行業資質,所以對整個數據劃分,高德具有嚴格體系,而對於這些機密也具有相當強大的信息安全保護方法。

張錚同時也指出,地圖服務作為眾多互聯網服務之壹,行業在數據保護力度上還不夠完善,而對於數據的保護,可以稱為“下半身的保護”,只有數據好,才是好的產品。

以人們日常所看到的道路數據為例,地圖企業對這些數據的搜集較費力,要經過許多積累才能得出,類似的有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更有的道路信息是由網友壹點點積攢起來的,但是面對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如果企業不去用心保護,則會發現自己的服務器中會存在莫名的訪問,該訪問會對大量的數據進行壹對壹的復制操作。有的企業制作的地圖精細程度比自己企業的還要全面,而對於地圖企業來講,地圖數據是其自身在整個行業內競爭非常核心的部分。

所以,無論是依靠數據來為用戶提供服務的企業或是提供基礎性數據服務的企業,無論數據涉及隱私與否,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保護,而這種意識也需要在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通過各個企業來慢慢達成壹種***識。

另外,企業管理者也應具有較高的企業隱私信息保護意識,在企業部署信息安全系統時,企業負責人應從公司業務、安全、長期發展等方面進行多方面思考。應該意識到,雖然企業在信息安全上的投入並不會為企業帶來利潤,但卻能因此為企業帶來更多潛在客戶。

除了硬件設施外,企業還應多挖掘自身特點,了解自身安全需求,並在安全設施建設上具有主動意識,不求最貴,但求最適合自身需求。

最後是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培養員工安全意識,建立企業安全文化,經常性的培訓使得員工能夠逐漸形成安全意識,從而達到保護數據安全的效果。

建立多方監管機制

大數據、雲計算方式的使用,使得互聯網技術及更加多樣的應用被開發出來,在大數據時代到來的同時,投身於互聯網中的個人,其自身信息價值也在不斷的被挖掘和使用著。與十年前使用範圍比較有限的傳統數據信息相比,現如今各企業對於數據的關註度更加重視,有的甚至以此作為商業模式。

在李長喜看來:“大數據時代到來之後,互聯網服務對於商業數據挖掘在不斷加大,既要關註其應用,同時也要關註其保護問題。”

他表示,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較快,縱觀全球範圍內的互聯網企業,能與美國相比肩的世界前十家互聯網企業中,我國占據了四家,前二十家中亦是占據了半壁江山。而只有將網絡安全作為基礎、信息安全作為條件,互聯網產業和置身於其中的企業才能健康發展,企業的模式才能更好的推進。

工信部於2013年4月1日出臺《信息安全技術公***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這是首部針對信息安全保護的國家標準,該標準對個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存儲等做出相關規範。

但截至目前,我國相關立法並未完善。如何順應時代特點、順應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特點加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保護,成為擺在眾人面前的壹個重要問題。而根據目前情況來看,數據信息的使用或保護時易遇到的問題,主要是數據未經授權的搜集和超範圍使用兩種情況。從監管角度來看,信息安全保護首先是政府有責,相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進行應有保護。

李長喜另舉壹份數據稱,自2003年至今,十余年時間內,我國針對互聯網案件的判決總數不超過150件,這與我國產業大國的體量相比,顯得較為單薄。

從立法層面來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就已制定,《反壟斷法》也制訂了壹段時間,但這些法律更多是對傳統競爭關系和壟斷關系的規範,對於互聯網監管則顯得不太完善。

因此對於互聯網競爭秩序的規制要有專門立法,但壹般性的傳統立法也要作為基礎,避免壹些案件僅僅靠互聯網立法,難以做到規範。只有將制定的相應規則,與原有法律法規相結合,才能真正的把互聯網秩序維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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