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轄權的概念和類型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權是各個法院根據管轄制度的規定,受理第壹審案件的權限。與仲裁管轄不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並非來自雙方當事人的授權,而是來自法律規定的管轄制度。管轄制度是訴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妥善解決管轄權問題,既能正確確定各法院司法權的行使,又能防止當事人互相推諉或爭奪管轄權,從而防止當事人訴累。而且依法維護我國在涉外民事糾紛中的管轄權,也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於以下原則確定管轄: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執行判決;確保案件的公正審判;保證各級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平衡;確定管轄權應該具體和明確;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根據上述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制度。
第二,管轄權的級別
分級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案件的職權分工。中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第壹審案件。劃分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主要考慮案件的性質、影響大小和復雜程度,具體為:
(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統中最基層的人民法院,數量多,分布廣。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壹審案件是合理的,既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也方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除受理對基層人民法院壹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還受理三類壹審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壹般涉外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較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多人居住在境外的涉外案件。
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此類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專利糾紛和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審理對第壹審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因此,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壹審案件數量相當少,主要是其管轄範圍內影響較大的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不僅指導和監督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工作,而且對審判活動中的疑難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具有司法立法職能。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壹審案件數量最少。除了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還審理兩類案件:壹類是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另壹類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三。屬地管轄權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案件的權限劃分。地域管轄包括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1)壹般屬地管轄權
壹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即被告”的原則,即原告必須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具體來說:
1.壹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被追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療的除外。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2.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對“原告是被告”原則的補充,主要是因為當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諸多不便時,有些訴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壹致,則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些訴訟是指:(1)對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所謂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有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以及相關的訴訟,如離婚訴訟、贍養費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等。
(2)特別地域管轄權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某些特殊民事案件采用特殊標準確定管轄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轄優於壹般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九類案件實行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水路運輸或者水陸聯運合同糾紛,由中國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5.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後果發生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權損害賠償的特殊訴訟——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訴訟,由產品制造地、銷售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6.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方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 * *以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 * *以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專屬管轄權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壹律不得由外國法院管轄,也不得由當事人協議選擇中國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效力優於壹般地域管轄和特別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專屬管轄適用於下列案件: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動詞 (verb的縮寫)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民事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當事人書面約定的訴訟管轄法院。協議管轄不同於選擇管轄。選擇管轄是指當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任何壹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協議管轄與選擇管轄的區別在於:首先,選擇管轄的前提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選擇的範圍僅限於有管轄權的法院;並且協議的管轄權賦予了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選擇任何法院的權利。其次,選擇性管轄和其他普通管轄壹樣,只要壹方起訴,不需要對方同意,就可以造成管轄後果;然而,協議管轄是基於雙方的協議。如果壹方違反協議起訴,另壹方可以根據管轄協議主張管轄權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民事糾紛沒有協議管轄。
2.協議的管轄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管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訴訟前訂立書面協議。3.協議選擇的範圍限於法律規定的五個人民法院,超出範圍的協議無效。
4.當事人的協議必須明確、唯壹,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不及物動詞移交管轄權和指定管轄權
(1)移交管轄權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自己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收到訴訟後,應當審查是否有管轄權,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不予受理。審查時未發現案件,受理後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人民法院之間在管轄權問題上產生爭議,影響案件的及時受理。管轄權轉移壹般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有時也會發生在下級人民法院之間。
(2)指定管轄區
指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定將案件指定給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管轄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如果法官不得不回避,不能組成合議庭,或者因嚴重的自然災害,不能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該院必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七、人民法院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管轄權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爭議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七。對管轄權的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上訴法院主張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管轄權的復雜性有時會導致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為了給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表達對管轄權不同意見的機會,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上述規定,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由本案的訴訟當事人提出,即原告和被告。實踐中,通常是被告提出異議。
2.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天內提交。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被申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裁決應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上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