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是指中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
1、警告;
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
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實行壹元制的處罰機制,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壹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具有強制性。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