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又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壹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當時,為了建立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國務院於1991年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號)》,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並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 壹系列優惠政策。其後,根據形勢的需要,1996年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範圍擴展到國家高新區外(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1999年中***中央、國務院召開科技大會之後,根據 新的形勢要求,再次修訂了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
3、認定條件:(1)註冊滿壹周年的中國境內大陸企業;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b、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c、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8)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