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立法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及其在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信息網絡已經成為信息傳遞和交流的主要方式和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平臺。隨著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壹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由於網絡本身的特點,與傳統犯罪相比,網絡犯罪也呈現出許多不同的特點,這也給刑事起訴模式帶來了壹定的挑戰。因此,有必要根據形勢的變化,研究和調整刑法,及時懲治網絡犯罪。例如,在實踐中,網絡犯罪往往具有跨地區、跨領域整合信息和資源進行犯罪的特點。有些犯罪以利益鏈為主線,逐漸形成壹個比較完整的產業鏈。犯罪的執行分為幾個環節,由不同的人員完成,分工細致,相互聯系緊密,相對獨立,在壹定意義上區別於傳統* * *罪犯的特點;從犯罪的組織結構來看,與傳統的幫助行為相比,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對完成犯罪起著越來越大的決定性作用,其社會危害性突出,有的如果以全案來衡量甚至超過了實施行為。這種以互聯網為紐帶,分工協作實施犯罪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網絡犯罪的門檻和成本。以釣魚網站詐騙為例,從域名註冊和服務器租用、網站制作和推廣、竊取他人賬號信息、出售竊取的信息、實施詐騙、冒充銀行卡、提取贓款,每個環節都是由不同的人群實施的,而且往往互不認識。這種情況給依法打擊犯罪帶來了很大困難。壹方面,偵查案件存在取證難、成本高等問題。另壹方面,在法律適用上也有壹些不同的理解。比如,按照傳統的認定詐騙罪的方法,需要逐壹核對詐騙所得,詐騙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應該是壹壹對應的。但是,網絡詐騙往往不是傳統的“壹對壹”,而是“壹對多”、“多對多”。犯罪鏈條復雜,受害者不特定,有時很難把整個案件的方方面面都搞清楚。此外,網絡詐騙雖然經常多人進行,但根據刑法規定,也很難追究。比如按照罪犯處理,壹般要搞清楚幫助者的意圖。而網絡犯罪不同環節的人,往往互不認識,彼此沒有明確的聯系。比如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人,並不確切知道向其購買信息的人是否會實施詐騙、盜竊等犯罪行為或散發小廣告,因此很難作為詐騙、盜竊犯罪分子處理。還有壹些搜索引擎公司、支付結算平臺、互聯網接入服務商等。,往往以不知道他人犯罪為由逃避法律追究。同時,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看,正是眾多網絡詐騙的幫助者在整個網絡犯罪鏈條中獲益最大,在某些情況下,犯罪所得數額驚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部分解決了網絡求助行為的定罪量刑問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宣傳、會員發展、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或幫助進行資金支付和結算、廣告等。,是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303條。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網絡詐騙案件的司法解釋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解釋雖然解決了這類行為的定性問題,但在犯罪的具體情節和主犯的認定上還存在壹定的困難。在研究修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過程中,有關方面建議在刑法中對各類網絡犯罪協助行為作出專門規定。經研究,為了更加準確有效地打擊各類網絡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社會利益,維護信息網絡秩序,保障信息網絡健康發展,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這壹條。
第三,條文的解釋
本文分為三段。
第壹段是關於如何對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人定罪處罰。根據第壹款的規定,壹個犯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知道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行為人對他人使用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知情的,不能依據本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可以結合其對他人實際活動、交往、罪名的認知進行綜合審查判斷。(註:2019 10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行為人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的;(五)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曉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接到行政機關書面通知後仍實施幫助行為的;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宣傳、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不正常的;執法人員在調查時,故意通過銷毀或者修改資料、賬冊等方式逃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行為,可以認定行為人符合“明知”的主觀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幫助行為主要采取以下具體形式:(1)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如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其中,“上網”是指為他人提供上網服務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目前常用的互聯網接入業務有電話線撥號接入、ADSL接入、光纖寬帶接入、無線網絡等。只有當用戶通過這些特定的通信線路連接到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並享受其提供的互聯網接入和信息服務時,他們才能連接到互聯網或設置服務器來發布消息。這壹規定主要針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如果他們明知他人利用其接入服務實施犯罪,還會繼續讓對方使用。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服務器托管”是指將服務器和相關設備托管到壹個有專門數據中心的機房。托管服務器壹般由客戶通過遠程方式維護,機房負責提供穩定的電源、帶寬、溫度、濕度等物理環境。“網絡存儲”通常是指通過網絡存儲和管理數據的載體空間,如百度網盤、QQ中轉站等。“通信傳輸”是指信息在用戶之間傳遞的通道。比如電信詐騙犯罪中犯罪分子常用的網絡電話,經過技術處理後可以通過互聯網傳輸語音信號。另壹種常用的通信傳輸通道是VPN(虛擬專用網),可以在公網上建立壹個專用網絡進行加密通信。目前,許多網絡犯罪嫌疑人利用VPN技術隱藏自己的真實位置。此外,除上述技術支持外,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的常見方式還有出售賭博網站代碼、為病毒和木馬提供免費服務、制作網絡盜竊和QQ視頻詐騙專用特洛伊程序、為架設釣魚網站提供技術支持等。(二)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廣告宣傳的。這裏的廣告推廣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為利用網絡犯罪的人打廣告,招攬顧客。另壹種情況是,為他人設立的犯罪網站吸引廣告商,幫助犯罪網站獲得廣告收入,以支持犯罪網站的運營。打擊這種行為有利於切斷犯罪網站的收入來源。(三)通過信息網絡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從實際情況看,大多數網絡犯罪都是以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由於網絡本身的特點,網絡犯罪分子為了最終獲取犯罪所得,往往需要依靠第三方支付等各種網絡支付結算服務商來完成收款、轉賬、提現等活動。實踐中,甚至還有壹些人為網絡詐騙團夥提供支付、轉賬、結算、提現等服務。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就是針對這種情況,這壹規定有利於切斷網絡犯罪的資金流。
根據第壹款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是犯罪。情節嚴重的,可以主要考慮行為人所幫助的具體網絡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後果,其幫助行為在相關網絡犯罪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其幫助行為的非法獲利數額。(註:2019+01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幫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條。(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嚴重情節。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此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進壹步推進“禁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也有相關規定)。
本文第二段是關於單位犯罪的。從實踐來看,本罪是壹些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公司、企業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實施的。因此,該條規定了單位犯罪。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犯第壹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該條第三款是關於犯本條規定的罪,同時構成其他罪的,如何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行為人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可能構成相關犯罪的* * *犯;同時,技術支持、廣告宣傳或者支付結算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第壹百九十壹條洗錢罪等其他犯罪。因此,該條第三款規定了本案如何適用法律。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定罪處罰。比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壹款、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認定犯罪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