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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講誠信而遭市場懲罰的例子有什麽

北京市宣武區工商局商標廣告科的工作人員正在把企業失信記錄輸入系統.工商等執法部門的數據庫不斷健全,為建立失信企業懲戒體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自古以來,我們就是壹個在道德上高度重視誠信的民族.《管子·樞言》雲:誠信者,天下之結也;孔子也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人人都希望生活在講求誠信、方圓可循、流通順暢的社會裏,人人都希望和誠信的人打交道、做生意、交朋友,但失信甚至欺詐的行為難免要發生.怎樣讓失信者受到應有的懲戒,就成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之手予以保障

張先生、王女士是壹對夫妻,2004年初到北京市大興區某鞋廠工作,後鞋廠以停業為由將二人辭退,但壹直未付清工資.二人多次討要無果,遂將鞋廠告上法庭.2006年4月29日,法庭經審理,做出鞋廠支付所欠夫妻二人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判決.同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壹批勞動爭議案件,八名勞動者得到了勝訴的法律判決.

讓失信者受到相關法律的懲處,加大失信成本,必須使法律的強制約束力成為規範市場秩序、打造誠信社會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對失信行為並不缺乏法律制度上的硬約束,譬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更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課以刑罰的規定.

誠信缺失在經濟生活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而歸結到底不外乎欺詐和違約.對於違約行為在我國是由以《合同法》為主的民事法律體系予以調整的.

我國合同法對失信方的懲罰措施主要是對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奉行的是財產性損害全部賠償的原則.失信方賠償責任及因失信行為所引發的全部損害,被害人全部損失的範圍應包括積極的損失和消極的損失兩部分,即已有財產值的減少和應得利益丟失.

對失信方是否應當承擔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在理論界仍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就我國立法規定而言,僅規定了姓名權、榮譽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失信不在這壹範圍之內.而清華大學經濟法博士陳彥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擴展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失信行為應包括其中.作為信用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其在權利受侵害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無可質疑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是由市場監管者根據其對市場交易中失信者欺詐行為給予行政方面的懲戒.如果信用缺失的實質,是失信的壹方只想擁有權利而不願履行義務,這就必然直接或間接地挑戰財產關系和財產規則.因此必須讓失信的人和企業付出沈重代價,只有令其得不償失,才能規範其經濟行為,承擔其應有的法律責任.而且由於眾所周知的“執行難”,“失信”懲戒的力度大打折扣.

執行難是壹個綜合性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會轉型時期特殊的現象.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也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既有壹些案件審判質量不高的因素影響,也有執行工作人員提高執行藝術的問題.解決執行難不是法院壹家的事,應該采取綜合性的措施來解決.需要從制度上、措施上大力支持配合,形成合力.通過對執行難這個問題的解決,帶動全社會誠實信用度的提升,通過執行威懾機制的建立,帶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法律的手段對失信行為懲戒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中國政法大學的賈若山認為,其壹,法律法規只能對個體行為加以判斷,作出懲罰,不可能窮盡所有的失信行為,更多的只是起著威懾的作用,樹立壹個行為判斷和懲罰的模式;其二,通過司法程序來懲戒失信行為成本過高,包括時間上的成本和經濟上的成本,也包括個人的成本和國家的司法成本.

無形之手發揮作用

2002年3月,有70年歷史的知名企業“南京冠生園”正式啟動破產程序.使用陳年餡做月餅的隱情被揭露後,冠生園的相關產品受到了巨大的市場沖擊.工商部門進廠調查,衛生防疫部門再三檢測,“南冠”月餅在全國範圍內被撤櫃,除了月餅,冠生園的其他產品如元宵、糕點等也受到牽連.“陳餡事件”使南京冠生園的企業形象壹落千丈.時隔半年,債務已達2000多萬元,單是積欠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的貸款就達500多萬元,而企業本身資產則只剩600萬元,企業最後不得不申請破產.

這就是市場對壹個失信企業做出的反應————監管部門和法律無法做到的事情,市場做到了,它宣告了這個企業的“死亡”;市場上的消費者、經營者等參與者用他們的方式對失信行為做出了自然的反應,同時也進行了懲戒.北京大學信用研究中心章政博士說:“市場對失信者的懲罰是壹種直接懲罰,是市場經濟本能性的懲罰,但也可能是最嚴厲的懲罰!”

南京冠生園“陳餡事件”曝光後,企業被消費者遠離,被合作者躲離,因缺失誠信而走上破產.失信非但沒有讓冠生園獲取暴利,相反使其失掉所有.“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市場上失信者受懲罰的事例足以令其他經營者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