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營品種的合法性和質量審核應包括哪些內容?
新版GSP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開辦企業的審核,應當查驗下列加蓋其公章的材料,並確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 (壹)《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2)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年檢證明;(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或者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復印件;(四)相關印章及隨附票據(票)的樣式;(五)賬戶名稱、開戶銀行和賬號;(6)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核實並保存供應商銷售人員的下列信息: (壹)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原件;(2)加蓋供貨方公章原件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被授權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以及授權銷售的品種、區域和期限;(三)供應商的相關信息及供應商的品種。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與供應商簽訂的質量保證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明確雙方的質量責任;(二)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三)供應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具發票;(4)藥品質量符合藥品標準等相關要求;(五)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符合有關規定;(六)藥品運輸的質量保證和責任;(七)質量保證協議的有效期。